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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算清缴时提而未发的“三费”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258
     
    企业在次年汇缴申报期前,补发报告年度提而未发的工资,在报告年度申报所得税时扣除,与工资相对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报告年度扣除还是在次年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第二条规定,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税率,规范了税前扣除。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2007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当按照“核实税基”的要求,认真、严格执行原企业所得税制,特别要重点审核企业有无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有意减少2007年收入、增大成本和费用等情况,防止企业违反税法规定人为调节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第四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二条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遵循所得税法真实合法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2007年度在汇缴申报期前补发报告年度提而未发的工资,在报告年度申报所得税时按不超计税工资定额标准部分扣除。与准予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相对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可在报告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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