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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税刑事豁免:税务机关移交和行政处罚责任增大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45
     
    逃避缴纳税款罪刑事豁免程序的规定给司法实务界带来新定案依据和结案方式,也给税务部门带来新课题和挑战。落实到税收执法一线的税务机关,尤其是专司逃、骗、抗税案件查处的税务稽查局,则是新的责任。  一、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逃避缴纳税款案件的责任加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已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移送检察院的,检察机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理中的,法院应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所以,根据逃避缴纳税款罪特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符合该条件的案件,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就不需移交公安机关。由此加大了税务机关在移交案件上的责任。由于该规定的复杂性,税务机关在认定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是否需要移交公安机关的难度也加大了。  第一,需要移交公安机关的逃避缴纳税款案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条件一:逃避缴纳税款违法行为触犯《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犯罪嫌疑。即有证据表明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由此说明凡需移送的案件必须在行为方式、数量金额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罪的要求。不能误以为只要达到该条第四款“除外”的规定,就需要移交刑事司法。条件二:行为人在5年内曾犯逃避缴纳税款罪,或者受过两次以上逃避缴纳税款行政处罚;或者行为人虽无此前科,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未积极履行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等补救措施的。由于逃避缴纳税款罪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给予刑事豁免的机会,所以不是所有满足条件一的案件都需移送,还需符合条件二。  第二,不需移交公安机关的逃避缴纳税款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1)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即可的。需要注意,只要其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属于一般违法,即使之前曾因此多次受过行政处罚,都不构成犯罪,这与原偷税罪不同。在原偷税罪的规定中,“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同样构成偷税罪,即多次受到偷税行政处罚,不论其偷税金额的多少,就有构成偷税罪的可能性。但在逃避缴纳税款罪中,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未达到“数额较大”则不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不需移交刑事司法程序。(2)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虽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但该行为人是逃避缴纳税款的初犯,即5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也积极采取了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补救措施,就不需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只针对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才取消其豁免权。纳税人在5年内有过其他税务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不影响其获得逃避缴纳税款罪刑事豁免的机会。  二、税务机关给予逃避缴纳税款行政处罚的责任加大。  因为每次逃避缴纳税款行政处罚对纳税人都有重要意义,直接影响其以后是否能受到刑事豁免的可能性。所以,税务机关必须谨慎行使逃避缴纳税款的行政处罚权。具体而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程序合法,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查处逃避缴纳税款违法行为。在实际查案过程中,不严格遵守程序,把案件的事实真相查清后,再补办程序要件的现象时有发生。过去因为行政相对人本身法律意识薄弱,没让执法人员过多感受到因未遵守程序而造成的不利后果。但在今后,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法律规定了逃避缴纳税款罪特定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纳税人必将尽力减少逃避缴纳税款行政处罚的次数。漠视程序的办案人员必须转变观念,程序不仅仅是纸面上的要求,或是组卷时的形式要件,它将日益成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现实需求。查处逃避缴纳税款案件中,检查、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期限要求;取证程序、检查权限、告知程序、听证程序、文书格式等,尤为值得注意。笔者认为在税务机关内部就应该严格履行各种审批程序的时间、期限、权责要求,自上而下地形成遵守程序的工作模式。  (2)实体公正,实体公正即案件处理结果公平、合理、合法。它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数据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结论得当等要件支撑。事实由证据作支撑,证据的收集、认定、推理是检查的核心环节。税务行政执法的特殊性决定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多种数据,数据准确是税务行政执法的必备要求。在把握好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从而对之有合法正确的定性。处理结论在做到合法定性的基础上,应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考虑相关性因素,作出合理的决定。即案件的处理,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这样才能达到实体公平公正。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是一方面,加强稽查执法的独立性也是重要的相关因素。减少来自各方面影响执法人员秉公执法的人情与压力,让稽查人员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下依法办案,至关重要。  三、税务机关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可能性加大。  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保维护纳税人权利的重要救济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因纳税人维权意识不强,而未充分发挥其作用。但随着逃避缴纳税款罪的修改,带来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谨慎对待每次逃避缴纳税款行政处罚,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频率必将比以前增多。所以,税务机关应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能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国税局                 刑法修正案(七)发布“偷税”一词从刑法概念中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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