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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初期的股权设计三个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16/1/27    来源: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次数:1073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广泛实施,各地掀起了创业的热潮,特别是一些有技术、有想法的年轻人,纷纷加入了创客行列。从创业的可持续性上来说,设计合理的公司管理架构是公司发展壮大基石。作为创业者,从一开始就应考虑创业的复杂性、成长性,将富有前瞻性的股权设计体现在公司章程中,而不是随意的采用工商局的章程范本而了事。德衡律师仝振江结合实践经验,就创业初期的股权设计的基础知识浅谈三个方面,希望能给创业者带来帮助。

    一、股权比例问题

    对于企业股权比例设置的问题,为了避免公司在运营中陷入僵局,在设立公司时应设计较为合理的股权比例。创业之初,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即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此处要注意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财务混同陷阱),100%拥有股权。如果是2个或以上股东一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将主要面临两个问题:
    1、拿多少股权分配问题。一般都认为,肯定是100%的股权对外分配。但作为创业者要预估到后期企业发展面临的人才引进、融资支持等问题,所以建议预留一部分股权。预留的这部分股权可以通过持股公司、持股会等形式持有。预留的这部分股权主要用于:一是预留股权激励;二是为吸收新的合伙人预留;三是为融资(PE/VC)预留。

    2、用于分配的股权的具体分配比例问题。一是看现金出资,创业初期的现金弥足珍贵,因此首先看出资。二是看合伙人掌握的优势资源,包括创意、市场能力、专利技术等方面。这方面一定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有的人掌握的资源优势创业初期可能比较重要,到后期重要性相对要下降,但这时候,股权是收不回来的,所以要用全程的眼光判断合伙人的优势进而决定其持股比例。三是要有带头大哥。创业股权比例分配原则上比较忌讳平均分配,有了带头大哥是保证团队效率的重要保障。

    二、股权的退出和转让机制

    创业就避免不了一时冲动,总会出现一些半路退出或因为种种原因而转让的事情发展,如何在事情来临时,不影响公司既定的前进步伐,应做到预则立。一是设计股权成熟制度,可以根据公司业务、产品、发展规划等因素设定股权成熟的参考指标,比如按年、项目进度、融资进度、运营业绩等。二是意外股权退出因素,在公司创业发展过程中,会遇到比如合伙人离婚、犯罪、去世等情况,这些都会导致合伙人退出,创业团队应提前设计法律应对方案,可以减少对项目的影响。这方面总的原则是股权的收益可以转让、退出,但股东的资格不能轻易转让、并更。毕竟创业初期的公司更多体现了人和性。

    三、同股同权或同股不同权问题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公司法将实施“同股同权”还是“同股不同权”的权利交由公司章程来约定。要实现这个股权设计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是有一定的市场优势或技术优势或管理优势的一方,通过这些优势弥补投资资金上的不足。通过这些优势换取表决权。这种股权结构设计需要突破公司法的常规要求,在实际中需要做细致的操作设计方可达到有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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