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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工程无偿划拨给子公司涉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1246
     

        问:某国有企业将“在建工程”1000万元无偿划拨给全资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应分别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子公司接受的此项1000万元资产,待商品房建成销售,在结转“开发成本”时,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1、如果这部分划拨资产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会计上可以确认为资本公积;否则作为受赠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但无论会计上记入哪个科目,控股股东对该公司的捐赠行为,仍应作为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账务处理:  
      母公司在划出资产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
      
      子公司在接受划入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  
      贷:营业外收入(或资本公积)。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无偿划拨在建工程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并向子公司出具发票。子公司无偿获得的资产,若未取得有效凭证,无论是土地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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