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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大家来找茬:看看稽查局、企业、中介三方谁能找到更多的茬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1666
     

    【题注】有个游戏叫大家来找茬,今天就来和大伙玩玩这个游戏,看谁玩的最好。

    大家来找茬 

    对于稽查局来说,程序正确合法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能够识别错误程序,那是基本功;而对于企业来说,找到稽查局程序不合法处,从而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同样非常重要;对于律师、税务师等中介来说,找到稽查程序不合法处,从而完成企业委托,一样是非常重要。 

    接下来就是一个稽查的实例,看看稽查局、企业、中介三方谁能找到更多的茬。 

    实务案例: 

    市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检查,安排陈某和张某两位税务稽查人员(其中陈某为检查组组长)到本市天上人间大酒店实施税务稽查。 

    2017年3月10日,陈某和张某到达酒店后,依法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被查对象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实施稽查。 

    天上人间大酒店法人代表李扬认为,稽查人员张某是其邻居,他们之间过去曾有私人恩怨,要求张某回避,稽查组长陈某认为,邻里关系不符合回避理由,当场拒绝了纳税人的要求。 

    稽查人员向企业出具并送达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已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拟调取企业2016年6到12月和2017年第一季度全部会计账册检查。企业提供了2016年6到12月的账簿资料,稽查人员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但企业以影响会计核算为由,拒绝提供当年账册。稽查人员要求企业打开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但企业担心泄露商业秘密拒绝提供用户账号和密码。 

    3月11日,稽查人员聘请信息技术维护人员拆卸了企业的服务器,并将电脑硬盘带回税务机关,复制了会计核算数据。 

    为进一步调查企业税务违法情况,加大稽查力度,稽查人员分别采取了三个办法收集税务违法证据:一是在企业会议室安装一部窃听器,以便了解有关企业管理层的应对策略:二是召开部分企业职工座谈会,并将座谈会议记录作为企业税务违法证据;三是请稽查局局长批准,另外安排两位稽查人员到外省某关联企业开展税务调查取证,并通过当地稽查局调取了某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资料。 

    2017年7月10日,两位稽查人员通过三个月检查,基本调查清楚企业税务违法情况,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确认企业偷税150万元。次日,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了检查结果。为防止企业转移资金,经稽查局长批准开具《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企业银行存款150万元。 

    2017年7月20日,检查部门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2017年8月2日,审理部门根据《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提出了相应的审理意见,并制作了《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制作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企业处以罚款1倍罚款。《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审核签字。 

    2017年9月20日,由于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依法定程序从企业银行存款中扣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017年9月21日,解除了税收保全措施,并将有关完税凭证及调取的账簿资料送交给了企业。 

    要求: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分析税务机关及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案:

    问题1:稽查组长决定张某是否稽查回避错误。应由稽查局局长决定。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问题2:采用技术手段对企业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未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问题3:采用的技术手段不适当。应以不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为前提。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问题4:稽查机关复制企业电子数据未履行必要手续。复制电子数据提供方未到场,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未封存并由提供方签章等。 

    第三十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问题5:以安装窃听器手段获取证据材料错误(无效)。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问题6:座谈会会议记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如视为询问,也未依法定程序履行手续。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问题7:稽查实施超过了法定时限未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问题8: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不符合保全的条件。 

    问题9: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经稽查局长批准权限错误,应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问题10: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程序错误,应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问题11:检查部门将底稿、报告等移交审理部门超过了法定时限,应在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问题12: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未事先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手续。应先向企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问题13:复议期限未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期限错误,应在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后复议期限满60日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题14:归还调取的企业账簿资料超过了法定时限,应在3个月内归还。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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