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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1156
     

    A员工在第一次第二次获得期权分别都持有了十个月,在第二次计算的时候持有期自然是十个月,那如果第一次持有12个月,第二次是10个月,要怎么计算呢?其他条件都一样的话?

    关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首次取得的,规定月份是确定的单一的。但是当一个年度多次取得股票期权时,每一次月份数不同了,这个时候,要适用股票期权的计算公式,就涉及一个月份如何确定的问题,税法在这里引进了一个加权计算月份的公式,分子为各次所得乘以各次规定的月份数据进行加总;分母就是各次所得进行加总。

    这样,通过除法,体现出一个大致的月份数。

    比如分两次行权,第一次行权所得的计算是很简单的您也理解,第二次行权,是计算累计应纳的个税,然后减去第一次行权的个税,就是第二次行权应纳的个税,两次行权的个税,就是总共应纳的个税。

    假设2009年7月1日某内资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期权计划,A员工获得10000股(按价格1元购买)的配额,2009年8月1日,该企业实施第二次期权鼓励计划,A员工因为职位晋升,获得20000股(按照每股1元购买)的配额。2010年5月1日A某将第一次期权行权,当日市场价格每股6元。当年6月1日将第二次期权行权,当日市场价格每股8元。计算上述业务的个税。

    『正确答案』
    2010年5月1日:
    应纳税所得额=10000×5=50000元,适用税率按照50000/10=5000选择,即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应纳税额=(5000×15%-125)×10=6250元;

    2010年6月1日:则规定月份数=[(6-1)×10000×10 (8-1)×20000×10]/[(6-1)×10000 (8-1)×20000]=10
    应纳税额={[(6-1)×10000 (8-1)×20000]/10×20%-375}×10-6250=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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