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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程序简化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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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0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新的《办法》施行后,将在一定程度上再次降低申请一般纳税人的门槛。”湖南省国税局工作人员表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都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目前,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调低为: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以下,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以下。 税务专家认为,促使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变的主要原因,是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权”。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只有成为一般纳税人以后,才可以在交易中为客户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 根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和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者戴丹 通讯员刘前锋 余锦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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