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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免税项目,进项税能否抵扣?
     发布时间:2015/8/17    来源:   阅读次数:1546
     

      某公司购进一项固定资产,既生产增值税应税收入的产品,又生产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产品,那么这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当月能全额抵扣吗?如果当月全额抵扣了,年底是否要按收入比例进行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上述规定,对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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