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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得?——41号文非货币性投资所得税争议的理论基础及应 |
发布时间:2016/1/27 来源: 阅读次数: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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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注】用专利技术投资就要评估上税?难道财税部门真会出台阻碍投资的税收政策?本文将解答这一问题,并通过对争议已久的财税〔2015〕41号文的分析,提出所得税法中一个根本性的话题:究竟什么才是“所得”。 什么是所得?——41号文非货币性投资所得税争议的理论基础及应用
致谢:本文初稿完成后,得到UniversityofMichiganLawSchool访问教授崔威老师的宝贵意见;在写作过程中,与南京财经大学王建伟副教授讨论了这个问题,在此对崔老师和建伟兄深表感谢。另外需要感谢税草堂巴特兄,他对税法的精研和勤奋,激励我拿出数小时周末睡眠时间写作此文^_^
一、所得的定义:一个根本性话题 近日看到一位对所得税颇有研究的好朋友,讨论所得税收入的界定和类型,使我再次想起一个纠缠已久的问题:什么是所得?
之所以思考这个问题,是因为如果不提所得的定义,只谈全部收入减去某些类型的收入、再减扣除等等,那就会落入这样的境地——只是计算公式,就像会计恒等式一样,始终清晰正确——朋友的梳理显然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在现实的所得税实践中,遵循基本原理的清晰逻辑,也常常不能得到满足。
但我更关心的问题是,面对丰富的所得税实践难题,仅有清晰的计算逻辑仍无法提供需要的答案。财税〔2015〕41号文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不过是这一问题的最新例证之一。
二、争议的原因:41号文和上位法的空白 回顾41号文出台的背景,这是“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政策推广至全国”,所谓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的措施,居然引发了人们究竟是鼓励创业还是打击创业的争论:一方说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比如用专利技术)投资原来就要缴税,现在可以分5年分期缴,甚至还没要求均匀分期,不是典型的促进双创的利好吗?另一方说,投资本来就不应该缴税,你现在名义上是放宽期限了,是回避应否缴税前提下的错误政策!想想我们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政策起草者,看到这样的争论,还被扣上阻碍投资的帽子,不知作何感想呢!
我们先从《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吧。该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具体界定了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我们遍寻法条表述,个人所得税法区区15条,只是列举10类所得加1个兜底,表述方式都是××所得;到了实施条例里面,将财产转让所得的“财产”作了细化,但是何为转让、何为所得仍是不得要领。当然,我们能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将转让作一定的限缩(比如排除租赁等),但是,至关重要的“所得”概念,无论个人所得税法还是实施条例,都没有作出定义。甚至,我们很难从字面上寻找到界定所得概念的些许踪迹。回到开始提到的问题,逻辑本不清晰,关键定义缺失,难怪大家会产生争议。
三、解决的基础:所得的比较法解释 既然我们的法律本身如此笼筒,以致于讨论难以形成共识,那我们不妨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看国外是怎么处理这个问题的——毕竟我们的所得税制度也是泊来品,而现代形式的所得税已有了两百多年历史。
所得税法研究的权威学者有论,美国的所得税体系比较健全。尽管复杂,但可资借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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