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并收取了货款,此种“先卖后买”的行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先卖后买”行为,若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则不属于虚开发票: 一、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货物所有权属于你公司; 二、取得了销售货物的款项;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与所销售货物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