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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税收政策环境 推动企业“走出去”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98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及云南、广东、青岛等省、市国税局、地税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的专家,对目前国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时所遇到的税收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就未来建立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提出了建议。   当前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06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非金融类)金额已达到733.3亿美元。我国对外投资在全球的排名已从2005年的第17位上升到2006年的第13位。尽管对外投资增长较快,但目前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外投资总体规模还处于较低水平。统计数据显示,在吸引外资与对外投资比例上,世界平均水平约为1∶1.1,其中发达国家约为1∶1.4,发展中国家约为1∶0.13,而我国目前仅为1∶0.09。这说明我国目前是“进”远大于“出”的极不合理的单向型资本流动方式,进一步推动对外投资迫在眉睫。在推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如何通过优化税收政策环境,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提高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质量,是税务机关急需研究的课题。   与会专家指出,从目前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过程有关税收政策的实践来看,尚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是税收政策体系不健全。我国境外所得税政策框架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偏重于吸引外资。现行有关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政策主要依据是199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1995年发布)进行修订后的相关规定等。在进出口方面,税收减免优惠都分散于相关进出口管理条例中,缺乏系统性,协调和调整难度大。在产业导向方面,既没有体现出对于企业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指导。   其次,“走出去”企业未能充分享受税收饶让。我国目前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大部分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签订的,出于保护资本,防止资本外流的考虑,以往签订的大部分协定是由对方国家单方面对我国的税收减免给予饶让,而对我国居民企业在投资国所取得的税收优惠,我国在协定中很少作出饶让规定。目前已生效的86个税收协定中,只有21个国家与我国相互给予饶让,有22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饶让,这使我国目前“走出去”的大部分企业未能享受到投资所在国给予的优惠。   此外,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优惠形式也较为单一。目前我国对“走出去”企业实施的税收支持性措施,主要为减免税,没有采取国际上通用的海外投资准备金等间接税收优惠,支持方式较为单一。在克服国际重复征税方面,我国对对外投资企业避免双重征税措施主要体现在税收抵免制度上,目前在我国国内税法中对境外已纳税款的抵免只有直接抵免的规定,间接抵免的规定基本为空白。由于缺少间接抵免的政策和具体的操作规定,目前国内对外投资的母公司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尚不能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冲抵母公司的所得额。在我国企业未来对外投资采取设立子公司已成趋势的情况下,间接抵免政策的缺失,无疑会加大对外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增加投资风险,从而影响企业海外投资的积极性。   完善“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与会专家表示,为了使税收政策未来在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促进作用,在税收法规方面,应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的税收立法,提高法律级次,建立健全有关税收制度的规章体系。如在未来制定有关税收政策时,应体现出产业、地区导向,引导企业对优势的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进行投资,实现我国某些产业逐渐向国外转移,引导企业将投资重心放在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具有直接助长作用的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尤其是高新技术含量大、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   完善税收饶让制度。从长远看,对我国企业在境外享受所在国的税收优惠给予税收饶让,有利于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在国外发展壮大,使其产品本土化,从而缓解出口压力,减少贸易争端,缩小出口退税缺口。为了有利于我国企业增加国际竞争力,未来应扩大税收饶让抵免的适用范围。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凡是纳税人从与我国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取得减免的所得税,不论在协定中是否有减免税视同已征税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都可以办理视同已全额征税抵免。二是对纳税人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所得税,不论对方国家是否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全额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适当增加税收支持政策。“走出去”企业在海外投资,不可避免地要面对陌生的东道国法律、语言、文化等制度环境,为应付国际市场上不可预测的变化或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损失情况的发生,我国亦应效仿日本、韩国的做法,建立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根据境外投资项目和投资总额,按不同的提取比例建立储备金。具体操作上,可针对企业投资初期面临的风险较大的实际情况,允许对外投资企业将海外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约15%、从事资源开发投资的比例约20%,作为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计入当期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在设立了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后,若投资亏损,则可以从准备金得到补偿。   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面,未来应考虑对企业境外已纳税款实施直接抵免的基础上,增加间接抵免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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