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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财预[2013]26号厦门市关于落实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1225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落实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厦财预[2013]26号                 2013-4-27

    各有关单位:
      根据
    闽政发明电[2013]1号文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以及2013年上半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暂缓征收调整为“即征即奖”。为落实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款缴纳时间
      (一)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上半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按照税收法律有关规定缴纳入库。


      (二)按规定已暂缓征收的所属期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于2013年9月1-25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按照税收法律有关规定缴纳入库。

      二、相关奖励金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可申请奖励金的企业包括:已缴纳所属期限为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且符合暂缓征收条件的工业企业;已缴纳所属期限为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且符合暂缓征收条件的外贸流通性企业。
      但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或项目用地未按时开发的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二)奖励金申报
      1.申报时限。申请所属期限为2013年1-6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的,若企业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请于2013年5月底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若企业为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请于2013年8月底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所属期限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的,请于2013年10月底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2.奖励金标准。奖励金标准为企业缴纳的优惠期限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单家企业单个年度缴纳的符合“即征即奖”条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500万元奖励。
      3.受理部门。纳税人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收款国库属性,向同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市级工业企业向市经发局申请,市级外贸流通性企业向市商务局申请,区级企业向区经贸局申请。
      4.申报材料。纳税人申报奖励金时应向受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需加盖企业公章;(2)申报奖励金所对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缴纳凭证复印件(电子缴税回单、税收通用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其中一种);(3)用地或房产相关证明(土地证、房产证、土地出让合同、市政府用地批文)的复印件。
      纳税人提供申报材料相关复印件时,还应提交原件给受理部门审核,受理部门比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退还纳税人。

      (三)奖励金的审核拨付
      1.审核。各级受理部门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如需补充及修改申请材料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如发现不属于本区受理范围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如有疑议的,受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主管部门反映,由市级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决定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审核要点包括:(1)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表》中相关信息与税款缴纳凭证是否吻合;(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并加盖企业公章;(4)单家企业申报的年度奖励金额是否超过500万元。
      2.受理部门应在奖励金申报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汇总申报情况,对有异议的企业,征求发改部门、国土部门意见,发改部门、国土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意见。受理部门剔除经发改部门审核确认的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产业的企业,及国土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用地未按时开发的企业,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企业缴税情况是否真实后,按程序报批。
      3.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情况,将奖励金拨付至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或相关指标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审定的奖励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账户(与企业纳税扣款账户一致)。

      (四)市、区财政资金结算
      奖励金(含200万元以上)由各级财政部门先予拨付至同级受理部门,有关企业奖励金由市、区财政按照企业税收分成比例予以分担,通过上下级财政年终结算办理市、区财政之间的资金划转。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受理部门应指定相关责任人,负责办理奖励金申报、审核及汇总等相关事项。
      (二)各级受理部门应妥善保管相关书面材料,按照档案保管的要求进行归档整理,以便今后的检查。
      (三)财政、审计部门可对申请奖励金的纳税人进行检查。对存在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回资金并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附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请表

      说明:
      申报受理部门:
      纳税人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收款国库属性,向同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1.市级工业企业向市经发局申请,市级外贸流通性企业向市商务局申请。
      2.区级企业向区经贸局申请。
      3.火炬管委会企业向火炬管委会申请;象屿保税区管委会企业向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申请。
      市财政局咨询电话:539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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