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企业受了税务委屈咋办?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阅读次数:406
     
    企业受了委屈咋办?

    ——张伟学习《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1号令)

    《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将于2015年5月1日实施,借这股东风,张伟将21号令再重新梳理一遍,任他条款千千万,我只取“能用的上的”一瓢饮!

    问题1:税务稽查局1月1日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15日之内缴纳,企业彷徨中,还在想着和税务局再交涉交涉,结果20号被强制执行。企业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啊?这可是个大事情,因为你懂得,如果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表明连诉讼权也一并丧失了啊!

    回答:很不幸,这种情形您失去了复议权,按照现行征管法,连诉讼权也丧失了,即使您再冤枉,也无法启动救济程序啦!

    国税发[1997]125号文件已经明确表示,强制执行的案件,由于纳税人未按照时限缴税,不具备复议资格。您可能说,97年的文件太老了!来个新的,21号令第33条规定,企业只有按照规定税额、期限缴纳税款才有复议权,注意:这里有“期限”!

    问题2: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局检查我,要求我补税100万元,我可委屈了,告你去,咱去行政复议,可是该到南京市局复议呢,还是到省局复议啊?我真的想到省局复议去,省局相对超脱些吧?

    回答:哥们儿,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三个字:“不一定”!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南京市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这个案件还没有惊动南京市局的那帮大爷们,答案是到南京市局去复议,记住:找南京市局法规处!

    第二种情况:如果该案件已经经过南京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了,找省局复议去,投名状交给省局法规处!因为重大案件审理时,就是南京市局法规处那帮家伙们审理的,您现在再找他们复议,那不是羊入虎口么!所以复议规则29条告诉你,经过重大案件审理的案件,找其上级税务机关。

    哥们儿,看到这,您自作聪明的说,我知道,看《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印章,大局审理的,一定盖着大局章,稽查局审理的盖着稽查局章!您又错了!根据总局34号令规定34条规定,即使大局审理的案件,也要求加盖稽查局印章!

    于是,您又说,《税务处理决定书》下面有税务局注明的复议机关啊!您说对了,但是大局审理案件,由于加盖稽查局印章,税务局不愿意让您去省局复议,很有可能将复议机关写成市局,而不是省局。

    您终于明白了,关键是搞清楚,到底是不是经过了市局重大案件审理程序,这一点儿,处理决定书是不会写的,如何能知道啊?问呗!

    问题3:南京市地税局根据苏地税规[2012]1号文件,不允许我们公司“红线外支出”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我怒发冲冠,告他去!可是南京局说,你告也没有用,我们是根据省局的文件执行文件啊。原来根子在“红头文件”!能不能向省局复议的同时,要求附带审查苏地税规[2012]1号文件?

    回答:第一句话是,允许附带审查非规章规范性文件。第二句话是,允许附带审查也没有用!苏地税规[2012]1号文件是人家省地税局自己制定的,你要求自己审查自己,那不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么!

    那能不能到法院去告红头文件啊!2015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修订后)规定,您告南京局的同时,也可以要求附带审查“红头文件”!这叫做:“诉讼跟着复议学”,明年,人民法院见!或许法院也会判我败诉,总比要求“人家自己审查自己”强些吧!

    问题4:税务局12月1日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12月15日之前缴纳税款,我12月10日缴纳了税款,根据规定60日之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到底从12月1号、12月10日,还是12月15日开始计算60天期限呢?

    回答:哥们儿,根据21号令第33条规定,是在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得到确认之日,开始计算60天期限,也就是说从12月10日,记住了,别晚了!

    问题5:南京市国税稽查局对我单位的问题定性为偷税,要求补税100万元,偷税罚款50万元,我想申请复议,却没有钱缴税!难道是:衙门口,八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

    回答:恭喜你,答对了!目前的规定,正是如此,新《征管法》讨论稿,据说要改变,不过目前仍然是,没钱别想复议!

    不过,哥们儿,别着急,这个规定只是浮云!您别复议税款问题,直接复议偷税罚款问题,就会绕过不交税,不能复议的规定。复议机关会不会只审查,偷税和罚款之前的逻辑关系,例如:是否超比例啊!而不审查偷税本身呢?您放心,根据笔者的经验,绝对不可能,法规处谨慎起见,绝对会连税款本身一起审查的。

    什么,什么?不交税,也不想复议,就想到法院告他去。方法相同,如法炮制!

    相关文章: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归纳整理 2016-09-26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修改,税务局执法压力增大! 2016-02-2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 2015-07-16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2014-12-31
    · 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011-11-22
    · “和解与调解”制度正式写进《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011-11-22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解读: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新在何处 2011-11-0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