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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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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8〕94号)的规定,现对2009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 2009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表 月份 申报纳税期限 税种 一月 1.1-1.20 增值税、消费税 1.1-1.20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二月 2.1-2.16 增值税、消费税 三月 3.1-3.16 增值税、消费税 3.1-3.16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四月 4.1-4. 20 增值税、消费税 4.1-4. 20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五月 5.1-5.20 增值税、消费税 1.1-5.31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六月 6.1-6. 15 增值税、消费税 七月 7.1-7.15 增值税、消费税 7.1-7.15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八月 8.1-8.17 增值税、消费税 九月 9.1-9.15 增值税、消费税 十月 10.1-10.27 增值税、消费税 10.1-10.27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十一月 11.1-11.16 增值税、消费税 十二月 12.1-12.15 增值税、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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