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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包税”开征?税总您能否缓一缓
     发布时间:2015/8/17    来源:   阅读次数:844
     

      2015年8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文件图片在网络传播开来,内容大致是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网络红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其一,亲友间的红包发放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其二,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网络红包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其三,企业发放的非现金形式的网络红包,如赠品券、折扣券、现金券等按照销售折扣折让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消息已在微信朋友圈里疯传。

      消息一出,小编不禁唏嘘,继“月饼税”、“粽子税”、“馒头税”后,“红包税”也要来了,请问各位企业的大佬们、各位还在创业期的电商企业的菜鸟们,要征税啦,你们的钱袋子准备好了吗?回想今年春节期间,当全国人民在欢度春节假期,红包大战在各网络社交平台拼杀的如火如荼的时候,有税务机关的官员却不合时宜的站出来发表观点说个人获得企业发放的现金形式网络红包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税款应由企业承担,给整个红火的春节抢红包打大战带来了一丝凉意。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也在公开场合表示,企业现金形式网络红包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今年4月份,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地税对外宣布全国首笔“红包税”征收成功,东台一家企业在春节综艺节目中发放的红包代扣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诚然,“红包税”的征收确实也是有理可据,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符合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的,铂略小编在这里暂且不去评论“红包税”征税的依据的正确与否。但我们认为在一个互联网经济环境中,各种虚拟化、电子化的营销方式的产生仅仅是很多互联网和传统企业的一种尝试,而税务机关在此间“急吼吼”的发表需要上税的论调是否合适?对于目前中国实体经济运行情况欠佳的情况下,众多互联网企业、传统企业这种网络发放红包的行为仅是进行着营销模式的创新而已,这也是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于这种运营成本还需要额外承担“红包税”等种种的税款,难道不是给企业增加了额外的负担吗?

      我们不反对征税,也无意逃避相关税款,征税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利,但是李克强总理也说,有权不可任性!我们只是从企业负担角度出发,呼吁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的产生能否站在为企业减负的角度出发,仔细分析其中商业模式所应当产生的正常的纳税义务,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能够合理征税!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

      最后套用网友对此事的评论结束短评,“(红包税开征)网上已经传开,不愿相信,也不得不信了。总局,您老继续任性吧!”

       相关政策——《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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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包税”开征?税总您能否缓一缓 20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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