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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1号: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实措施明确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1003
     
    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明确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实措施

    2015年0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公告,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煤炭的定义、减税方式、备案资料等进行明确,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2014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30%资源税,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50%资源税,以鼓励煤炭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保护矿区环境,同时帮助部分困难煤炭企业减负。

    “落实好此项优惠政策的核心是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煤炭的正确认定,但两者的认定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税务部门难以独立确认。”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避免征纳争议,防范执法风险和纳税风险,税务总局联合国家能源局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规定,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税实行备案制度,纳税人提交备案材料后即可享受优惠,无需审批。初次申报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项目时,纳税人需要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后每年申报减税时,若该煤矿煤炭资源可采储量未增加,则不需再次出具材料。这样既能防范虚报减税项目,也可以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根据公告,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充填开采是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纳税人应按充填开采置换出原煤的销售额申报减税额,并提供相关原煤产量和销量。

    公告还明确了充填开采置换煤炭的计算方法。纳税人在充填开采工作面已经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测数量作为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没有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充采比进行计算。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指出,为了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减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相关政策——
    财税[2014]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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