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税务筹划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灵活应用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09
     
        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资本化处理后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准确把握该项政策,并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其他政策有机结合,可以更好地发挥优惠政策的作用。    一、亏损企业也应积极申请加计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五个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后转弥补,可以抵减以后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税。在税务管理中发现,部分企业由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活动投入较大产生亏损,并未积极申请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原因是其认为亏损状态下申请加计扣除没有必要。其实,这些企业只关注正常经营亏损后转弥补的利益,却忽视了加计扣除可以加大亏损,带来更大的抵减效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对原亏损企业加计扣除结转抵扣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加计扣除部分所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五年的所得弥补。加计扣除属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不一致所产生的一项可抵减永久性差异。例如,某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00万元,未加计扣除前的亏损额为500万元,如果申请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则亏损额扩大到600万元(500+200×50%),因加计扣除而增加了100万元(200×50%)亏损额。因此,企业即使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亏损,也应积极申请加计扣除,这样可以抵减以后年度更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以后年度的所得税负担。    二、加计扣除优惠可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使用    企业所得税法中除了明确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外,还设置了诸如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其他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为了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税法还规定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叠加时,企业无需选择最优惠的政策,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各类优惠政策。但部分企业缺乏统筹考虑,往往只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综合应用有利于减轻税收负担的整体优惠政策,导致税收负担加重。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其认定条件之一就是必须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产生一定金额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但是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只享受了15%的低税率优惠,而不主动申请加计扣除优惠,从而多缴了税款。以某高新技术企业为例,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00万元,未加计扣除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应纳税额为150万元(1000×15%);如果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由于增加扣除金额可以直接缩小税基,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只需缴纳所得税135万元[(1000-200×50%)×15%]。因此,当加计扣除优惠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时,企业应充分利用加计扣除优惠,从而获取更多的税收利益。    三、灵活处理征税或不征税收入    为了鼓励企业研究开发高端技术项目,弥补国内产品、技术空白,国家对于部分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提供财政扶持资金,资助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政策同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用于研究开发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综合考虑加计扣除优惠,分析纳入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哪种受益更大。例如,企业取得政府扶持研究开发的财政性资金400万元,全部用于研究开发费支出,企业将财政性资金纳入不征税收入管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税收入管理,在增加收入400万元的同时,相应地增加扣除400万元,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000万元(1000+400-400)。但是,由于400万元用于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可申请加计扣除,则应纳税所得额减为800万元(1000+400-400-400×50%)。相比之下,财政性资金纳入征税收入更有利于该企业。    四、收益性或资本性支出选择时要综合考虑    实际工作中,由于研究开发活动存在风险等不确定因素,研究开发活动失败在所难免。因此,企业在从事研究开发项目时,往往将研究开发费用作为收益性支出管理,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使开发成功形成无形资产的,企业通常也不会将计入损益的支出转回,作资本性支出处理而确认无形资产。尽管直接计入损益可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当期税收负担,但如果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需要委托外部单位开发,受托单位所收取的合理的利润部分将无法享受到加计扣除优惠。例如,某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需要委托外单位开发,受托单位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支出200万元,并收取了10%的合理利润,委托单位实际支付了220万元,不考虑自身的开发费用。如果作为收益性支出处理,受托单位收取的20万元利润由于不是直接的研究开发费用,因而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委托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万元(200×50%)。如果企业作为资本性支出处理,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委托方可将相关支出220万元计入无形资产开发成本,最终形成无形资产220万元,并可以在受益期内按150%摊销330万元(220×150%),企业实际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10万元(330-220)。因此,企业在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应用上,应结合本单位研究开发活动的具体情况,不能只看到收益性支出带来的即期扣除利益,而要从整体税负的角度考虑,选择按资本性支出还是收益性支出处理。    五、改变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提前享受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通常,纳税人选择的预缴方式均是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实际利润额是会计核算产生的企业经营成果,而加计扣除属于税法规定可以增加的扣除项目,并不反映在企业的利润表中,因而不会对利润额产生影响。只有在年度终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时,通过纳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后,企业才能最终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这样势必会增加企业预缴税款负担。特别是对持续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每年均会发生大量研究开费用支出的企业,如不能及时享受加计扣除,将影响企业的自主创新工作。例如,某企业年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支出2000万元(税率25%),如果及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则预缴时可以少缴税款250万元(2000×50%×25%)。但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预缴时不能调减利润总额1000万元,到年度汇缴时可退税250万元。为了有效解决优惠兑现期滞后的问题,企业可以申请改变税款预缴方式,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由于上年已享受了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下降,按其平均额预缴,则可以提前享受今年的加计扣除优惠,甚至在上年研究开发费用金额高于今年的情况下,还可以降低本年度的预缴税款。假设前例中,上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200万元,两年其他情况都相同,则按上年平均额预缴可以少缴税款275万元(2200×50%×25%)。因为税法规定预缴方法确定后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所以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次年预缴方式的办法,达到提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目的。所得额已经下降,按其平均额预缴,则可以提前享受今年的加计扣除优惠,甚至在上年研究开发费用金额高于今年的情况下,还可以降低本年度的预缴税款。假设前例中,上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200万元,两年其他情况都相同,则按上年平均额预缴可以少缴税款275万元(2200×50%×25%)。因为税法规定预缴方法确定后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所以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次年预缴方式的办法,达到提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目的。 

    相关文章:

    · 个人转让商业用房税费如何合理操作才能减少税费 2020-10-30
    · 厘清关联债资比例常见的概念误区 2020-10-30
    · 另一种视角看“反避税”、“壳公司”与“经济实质” 2020-10-30
    · 物业出租房产税与增值税纳税筹划及实务分析 2020-10-30
    · 盈余积累转增资(股)本后股权(票)原值如何确认 2020-10-30
    · 新增值税税率下,总投资额不变的“甲供工程”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分析 2020-10-30
    ·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测算方式及案例 2020-10-30
    · 房地产利息支出的税收筹划 2020-10-30
    · 总分公司间划拨资产涉税问题 2020-10-30
    · 选择共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可以实现土增节税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