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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发票检查将重点关注“发票抬头”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044
     
           如果您是一位企业会计,一定要注意了:从7月份开始,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将把发票的日常检查重点放在是否合法和“发票抬头”是否填写完整上。对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税务机关将不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据了解,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从今年年初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对发票的印制、审批、发放、抵扣、缴销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决定从2008年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4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与工作措施。强调要把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作为专项整治的重要方面,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要求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提醒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自查和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一是注意写全发票抬头。目前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自身财务制度欠缺,取得发票抬头填写不全、写简称的情况比较多。但根据上述规定,简写单位名称显然存在一定的隐患。因此,企业财务人员要及时告知企业相关部门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取得合规发票,一定要要求收款方填写单位全称,才能在税前扣除。  二是企业向无法开具发票的收款方支付款项时,应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方可进行财务报销。对方到代开票单位开具的发票即使是真发票也属于非法代开发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得为他人代开发票、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是企业如果使用非法凭证,就要补税和加收滞纳金,将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企业如果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被认定为偷税的,就会被处偷税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假发票猖獗凸显税收法制漏洞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透露,今年1至7月,各地税务、公安机关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2840件,查获假发票1574万份,捣毁印制假发票的窝点288个;税务机关共查处违法受票企业9779户,查实接受虚开、非法代开发票48880份,追缴税款达3.33亿元。  据介绍,假发票的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高层领导多次批示要严加整顿。那么,假发票为何屡禁不止?为什么有那么多企业要铤而走险去购买假发票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呢?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此前曾透露,“虚假发票大量存在且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存在较大的需求和‘买方市场’”。  还有专家认为,我国实行的“以票抵税”的发票税收制度自身存在很大漏洞,加上税收机制和法制尚不健全,也是假发票猖獗的症结。  “以票抵税”存在漏洞  从事会计工作的房女士告诉记者,发票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由于过分强调“以票抵税”,使得发票成为了企业之间进行商事活动的惟一凭证,只要取得发票就代表着一项经营活动的存在或终结。这样,发票就成为整个税收体系中最重要的链条,同时也是最薄弱的环节。牵一发而动全身,整个企业的收支情况都会因为发票的取得而改变,企业如果想偷逃税款,只要取得发票,便万事大吉,即便干非法之事也可以堂而皇之。  另外,部分行业由于面对群体的特殊性,不需要或很少开具发票。如装修行业,有的企业便采取“不开票不入账”的方式。此外,旅游业,特别是个人旅游,很少有人要发票,因此这些行业隐匿收入变得非常容易。而我国的税务机关普遍存在“查税看票”的情况,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收支情况很少进行监管,于是就导致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据专家介绍,在一些西方国家,发票不是证明企业经营活动的惟一凭证。除了对发票进行监管外,国家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允许动用大数量的现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资金的流入和流出都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税务机关通过银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流出状况进行监测。这样既保证了企业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同时又弱化了发票的“一票千金”的地位,使得发票恢复了仅是作为“书面证明”的作用。  税收征管法制不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相关负责人曾表示,目前我国税收法制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了处罚偏轻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制售假发票定罪有两个条件:一是印制假发票,二是销售假发票达到一定数量。除了这两种之外,持有、运输假发票都不能定罪。因此,一些假发票贩子时常钻法律的空隙,在贩卖假发票时,身上携带的发票数量都不超过50份,导致公安机关难以对他们进行处罚。  此外,税收机制尚不健全,发票管理没有形成有效的闭环状态。有专家指出,伪造的人民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没有大面积泛滥,就是因为对它们的监督管理机制形成了闭环。比如,人民币会反复回流进银行系统,通过验证筛选,再投入社会流通;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经过交叉稽核检验后方可抵扣,形成了监管闭环。而普通发票的使用流程是单向的,普通发票由税务机关发售后到纳税人使用,再到受票方入账,即完成整个流程。开具的发票不能回到税务机关,发票在开具和使用环节也得不到有效监控,发票开具的真实性更是得不到验证,监管空白就是这样产生的。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漏洞,使用假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抵扣税款,大肆偷逃税款。  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方式的设计,也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税收制度多是站在方便管理者征收的角度设计,不是从方便国民的角度和方便企业的角度出发。比如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上,采用的是单位代扣代缴一刀切的形式。在这样的情况下,家庭负担比较重的个人,就会产生通过购买发票抵扣费用来代替工资,从而达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目的的想法。  业内一致认为,只有解决了税收机制中的诸多弊端,才能实现真正的依法治税,而这就需要在税制和征管方式设计观念上有所转变,合理设计征管流程和征管方式。  另一个达成共识的观点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假发票泛滥的问题,就必须从根本上杜绝假发票赖以生存的“需求市场”。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虚假发票“买方市场”。要根据打击“卖方市场”掌握的线索,全力追查接受虚假发票企事业单位的涉税问题。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强化发票印制、运输、存储、领售、使用和缴销管理,结合税源监控,对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严加管理,以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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