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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从意愿≠遵从能力,一封举报信牵出企业千万元税款!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局   阅读次数:464
     
    在实践中,总有一些大企业负责人信誓旦旦地拍胸脯说:“我们是大企业,具有很高的税法遵从度,不可能主动逃避缴纳税款。”但事实是,这些企业中相当一部分经不起纳税检查的考验。其实,税法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是两码事,只有经得起考验,税法遵从能力才算合格。最近,一直宣称具有较高遵从意愿的南京D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被举报,南京市地税局顺藤摸瓜,发现其存在使用假发票、隐瞒项目信息、虚假做账等多个问题。

    前不久,南京市地税局举报中心接到一封举报信:D公司有销售收入不入账等严重偷税行为。获得此信息后,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局针对举报材料反映的内容,迅速抽调精干人员,成立检查小组,对D公司2012年~2014年纳税情况实施检查,并纳入检查计划的重点项目之一。

    检查人员第一次到企业实地检查时发现,D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早已完工,除少量的门面房及车库外已全部销售完毕。同时,财务人员流动频繁,财务核算混乱,这给检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鉴于此情况,稽查部门召开专题案情分析会,进一步明确检查思路,将D公司的开发项目和往来科目作为检查的主要方向,通过对销售收入、开发成本和期间费用的核实,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

    明确思路后,第二次检查中,检查人员重点通过对账面收入、收款凭据的分析和对比房产项目的销售、收款和合同信息,从中发现两处疑点:

    1销售不动产开票系统中反映的一处门面房销售,在公司账目中没有记录。

    2转让一处抵债房产,销售合同上的价格比账簿中“其他应收款”记载的金额少413万元。

    调查组随即就以上疑点约谈了D公司的财务人员和负责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耐心宣讲税收政策,财务人员交代,公司销售门面房的1000万元销售收入直接汇到公司法人个人账户,未计入公司收入总额,未做任何账务处理,也未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对转让抵债房产问题,该公司负责人一开始坚持交易价格即为对外价格,当检查人员拿出银行的汇兑凭证,凭证上虽然汇款人名称各不相同,但是凭证上的附言清楚表明是购房款。在事实面前,D公司负责人终于交代公司的真实转让价格,买卖双方为了少缴税款签订了阴阳合同虚假制定对外价格,并将转让房产的收入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鉴于D公司税务管理基础薄弱,税务风险较高的情况,检查组决定进一步实地核查,摸清企业的税务管理的详细情况,并从外围获取其违法证据。经查,D企业拥有大幅地块,地基平整、道路通畅,还建有办公楼、休闲山庄,还种有苗木景观树、花卉等,其办公用地其中有一大幅地块已开发。这一情况与公司负责人所称“多年未开展经营且并无在售楼盘”的情况不符。经过询问调查,检查人员了解到这块土地是公司向某街道租赁取得,后期街道将土地拍卖,公司将陆续取得的补偿款长期挂“其他应收款”账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也没有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案头稽核,检查人员发现D公司在2013年已经接受过纳税检查,检查内容是2011年9月存在列支假发票问题。鉴于此,稽查人员将其中金额较大的发票据筛选出来,认真对比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和相关资料凭据,确定了成本费用,并最终确认如下问题:

    1该公司以假发票入账,虚增成本近200万元。

    2业务招待费中反映的赠送客户礼品礼金40余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支付给自来水公司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年底未做纳税调整。

    在本案中,税务检查人员基于一封举报信件,抽丝剥茧寻找线索,立足行业经营特点,综合运用账务处理、合同文书、开发现场等情况信息,发现疑点,一查到底,最终历经近3个月的不懈努力,共计补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616.12万元,加收滞纳金248.22万元,罚款302.37万元。

    大型房地产企业在一般人眼中财务制度健全、资金雄厚,拥有精良的财务管理团队,是依法纳税的标杆,但是像D公司这样一面强调具有较高的遵从意愿,一面又不具有较强的遵从能力,税务机关应该及时给予干预,促进其遵从。

    实践中,通过稽查发现其遵从能力的短板,从而让其认清问题所在和改进的方向,就是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对这类大企业,建议税务机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日常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全方位的税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以参与企业制度建设的方式提前介入企业纳税管理环节,实现税务稽查环节的前移,变“发现型”控制为“预防型”控制,切身提高企业税务遵从的能力,真正经得起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验,让其真实的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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