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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8月涉税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13
     
    200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一些税收政策,为帮助会员理解这些新出台的政策,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对2008年8月份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并提醒会员关注:  一、汶川地震受灾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  自2008年7月1日起,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包括购买、接受捐赠、实物投资、自制、融资租赁)及运输过程中的运费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风险提示:  1、从事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为主的纳税人,不适用该政策。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的开具日期应为2008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  3、总机构不在受灾严重地区,其购买的固定资产实际由分支机构使用,可以在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4、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日后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受灾严重地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应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5、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两种方式处理:  二、纺织品及服装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自8月1日起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通知规定,自8月1日起,纺织品及服装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竹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部分农药、白银及电池等商品的出口退税被取消。  风险提示  2008年8月1日起执行新的调整退税率,取消出口退税率的企业如果在规定的时限进行合同备案,可以执行五个月原退税率的优惠政策。如何去应对规避面对的利益风险十分关键。可从三个方面考虑:  三、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修订  常设机构判定6个月改为183天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及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通知》(国税发[2008]70号),《对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做出了修改。其中取消了《安排》第五条第三款(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用“一百八十三天”代替,生效时间为2008年6月11日。  风险提示:  按照国税函[2007]403号文的规定,由于协定条款中“一方企业派其雇员到另一方从事劳务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规定”仅提及以“月”为计算单位,所以执行中可不考虑具体天数。由于只计算到月而不到天,就会出现即使在7月31日入境,当月也算1个月的不合理的情况。  四、汽车消费税9月1日起调整  企业应注意:  五、旧版行程单9月1日起入账禁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联合制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明确,7月1日起启用新版的防伪纸质行程单,旧版行程单可以使用至8月31日,9月1日起,将一律开具新版行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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