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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五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个税还有哪些扣除项目?
     发布时间:2018/12/19    来源:   阅读次数:1373
     

    10月1日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2019年1月1日后,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还将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负担会进一步减轻。

    那么,除了上述费用以及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外,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还有哪些项目可以扣除?

    一、公益慈善捐赠支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对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允许按规定扣除。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年金,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允许按规定扣除。

    三、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允许按照规定限额扣除。

    四、试点地区商业养老保险支出

    根据《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一款:“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和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支出,允许按照规定限额扣除。

    五、符合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一条:“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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