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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49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4-2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以下称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4)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征免税范围划分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业服务,按照《邮政企业邮政业服务项目表》(见附件1)划分征税、免税项目;销售货物、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邮政企业其他业务项目表》(见附件2)划分征税、免税项目。

      二、预征率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
      自治区国税局、财政厅将根据企业经营和纳税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征率。

      三、缴税方式
      经商自治区财政厅,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实行“分支机构按月就地预缴、总机构按季计算分摊、总分机构年终清算缴纳”的办法。
      分支机构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及完成税款预缴工作,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 预订款)×预征率
      在2014年以前单独申报缴纳邮政业营业税的分支机构,应当单独申报缴纳应预缴的增值税。
      总机构应当依据《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见附件3),按季汇总计算当期总分机构的应纳税额,再按所属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占比对季度实现的增值税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所属企业在季度终了的次月12日前补缴入库。

      当期总分机构实现的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总分机构应补(退)税额=当期总分机构实现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预缴税额
      当期总、分机构应补税额=当期总分机构应补税额×当期总、分机构应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总分机构应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如果当期总分机构应补(退)税额为负数的,则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季度合并计算。
      年度终了30日内,总机构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在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时予以抵顶。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2月15日前就地补缴入库。总机构将增值税清算结果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四、进项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
      与邮政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直接用于除邮政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非邮政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如分支机构经营业务全部为免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的,可以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进行认证。总机构汇总申报进项税额时对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申报抵扣。
      各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提供邮政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

      五、纳税信息传递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传递单》,确保数据准确,表间关系核对无误。
      各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预订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按月传递给总机构的《传递单》中所列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当经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相符,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不符的,不得汇总传递和抵扣。
      自治区国税局在《传递单》中增加“进项税额属性”栏目,应按进项税额属性分别填报为“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无法划分兼营免征项目”、“无法划分混业项目”。
      “其他邮政服务—代理速递物流类业务”,应当按照分支机构实际取得的代理收入填报:“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金额”,应当按照分支机构实际取得的所有收入填报。

      六、纳税申报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抄报税、认证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总机构按规定依据《传递单》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汇总后的销售情况填列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部分第1行至第10行的相关指标;根据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第11行(销项税额);根据本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与总机构汇总的各分支机构的进项税额之和填写纳税申报表第12行(进项税额);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纳增值税税额,总机构汇总后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当期不足抵减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2行(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由总机构根据各分机构预缴税款实际抵减总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填写。
      总机构应设立相应台账,记录税款抵减情况,以备查阅。
      各分支机构按月预缴税款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3行“预征率%”的各列填制,第1-8列按照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第9-13列按公式填列,第14列按“应预缴税额=(销售额 预订款)×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各分支机构当期进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对应栏次填列,其中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需在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填报转出
      各分支机构将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中,按预征率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
      各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按有关规定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各分支机构按季度或年度清算补缴预缴税款时,将应补缴税款的金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3行“预征率%”的第6列“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中,然后预征率倒推计算出销售额填写在第5列当中;第9-13列按公式填列,第14列按应补缴税款的金额填列。

      七、其他
      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免征增值税业务,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和日常管理,总、分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经总机构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做相应调整。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增值税涉税未尽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邮政企业邮政业服务项目表
      2.邮政企业其他业务项目表
      3.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4.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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