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44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2014.10.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金、银、铂金等)交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机构从事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江西省设立省级分行(或负有管理江西省境内分支机构职能的总机构,下同),并在江西省境内按行政区划设有下属分(支)行的,由地市级分(支)行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总机构)统一汇总清算缴纳;在江西省设立省级分行(总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下属分(支)行的,由分(支)行就地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总机构)统一汇总清算缴纳;不在江西省设立省级分行(总机构)的,省内各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的金融机构,就地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实行汇总纳税。

    (一)发生实物贵金属交易行为的省级分行(总机构)和缴纳(预缴)增值税的分(支)行,应按规定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他开展贵金属业务的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预缴增值税的分(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下级支行、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贵金属销售额和本行的实物贵金属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总机构)按月汇总所属分(支)行上报的实物贵金属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在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7%)-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只限购进实物贵金属取得的进项税额。

    (五)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分(支)行预征率统一为1%.预征率的调整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六)发生实物贵金属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贵金属的销售数量、销售额,填写《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增值税缴纳情况月报表》(附件)报其上级地市级分(支)行,地市级分(支)行汇总后,在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并填写《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缴情况月报表》,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章确认后上报给省级分行(总机构),作为省级分行(总机构)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补税额的依据。

    (七)年度终了后,省级分行(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各金融机构贵金属实物交易增值税情况进行清算。

    二、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向个人销售实物贵金属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单位(企业)销售实物贵金属的,可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三、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规定,金融机构销售的贵金属饰品(挂件、吊件、装饰品等)按规定应缴纳消费税的,由各金融机构在销售贵金属饰品时,就地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四、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41号)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公告下发前我局对各金融机构销售实物贵金属的税收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实物贵金属交易增值税预缴情况月报表下载:zip文件

    相关文章: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2020-10-30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10-30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2020-10-30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2020-10-30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2020-10-30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2020-06-28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2020-06-28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2020-06-28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06-28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