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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775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政策规定摘要: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三)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项目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三、2010年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项目政策规定摘要: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四、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项目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五、增值税先征后退的项目政策规定摘要:(一)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二)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三)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政策规定摘要: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一百零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八、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摘要:(一)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二)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九、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摘要:(一)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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