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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城区国税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指引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78
     
    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及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文件的要求,我局对实行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总机构直管项目部的征收管理    (一)总机构直管项目部的税务登记     外省、市(区)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我区设立的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应纳入我局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管理范围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总机构在外地,在我区设立的直管项目部的税务登记    按照《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在我区实际经营期不满180天的,其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实际经营期超过180天的,应按规定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    在我局实际经营期不满180天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应纳入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管理范围,在我局征管科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在我局的外地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外地总机构出具的证实其为直管项目部的证明;    ②《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③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④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⑤办理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和其总机构均在我市的纳税人管理    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第八条及市国税、地税2010年1号公告的规定,对我区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设立的项目部,不实行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办法。项目部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涉税事项应汇总到总机构,由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季度预缴所得税: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季度预缴所得税办法    1、总机构在外地,在我区设立的总机构直管项目部总机构在外地,在我区设立的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应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按其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预分企业所得税,并在我局预缴所得税。    2、总机构在我局,在外地设立直管项目部    (1)跨地区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季(月)度预缴时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份。    ②提供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分所得税税款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    ③总机构报送《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总机构项目明细表》一式两份,包括各项目部的成立时间、地点(省、市、区),工程名称等,一份留税务所归档,一份转所得税科。    ③提供总机构和直属项目部关于该项目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④总机构出具的证实其为直管项目部的证明。    ⑤填写《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已缴税金期初设置修改审核表》一式二份。    3、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和其总机构均在我市的纳税人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第八条的规定,对由我区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设立的项目部,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涉税事项应汇总到我局总机构,由我局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季度预缴所得税办法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1、总机构在扣除预缴税款时需提供以下资料,扣除预缴税款后再对跨地区的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分配税款。具体报送资料如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份。    ②提供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分所得税税款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    ③总机构报送《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总机构项目明细表》一式两份,包括各项目部的成立时间、地点(省、市、区),工程名称等,一份留税务所归档,一份转所得税科。    ③提供总机构和直属项目部关于该项目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④总机构出具的证实其为直管项目部的证明。    ⑤税务所的管理员在确定该企业的税款后,在《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已缴税金期初设置修改审核表》“主管税务所意见”栏签署意见,并报送所得税科审批。    (三)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年度所得税汇算办法:    1、在我局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总机构年度所得税汇算需要报送的资料:在我局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时,如果季度申报时未对总机构的直属项目部进行预缴税款扣除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时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份。    ②提供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分所得税税款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    ③总机构报送《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总机构项目明细表》一式两份,包括各项目部的成立时间、地点(省、市、区),工程名称等,一份留税务所归档,一份转所得税科。    ③提供总机构和直属项目部关于该项目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④总机构出具的证实其为直管项目部的证明。    ⑤填写《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已缴税金期初设置修改审核表》一式二份。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的征收管理    各管理所在每季度28日前将《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总机构项目汇总表》上报所得税科,并对本季度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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