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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重大调整热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342
     

      小型微利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据国家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占全国企业总数90%的中小微企业创造了80%的就业,70%的技术创新,60%的GDP和50%的税收。

      近几年来,在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密集推出了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其中税务部门自2010年以来三次出台降低税负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将核定征收小微企业纳入享受所得税优惠征税范围,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管理方式、预缴办法、汇算清缴、政策衔接等内容。

      为使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尽早贯彻落实,江苏省国税局一方面利用现有12366热线、税务网站、各类媒介、政策解读会、汇算清缴一站通等平台广泛宣传该项政策,让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尽早享受到优惠,另一方面积极按照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简化优惠办理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直接申报享受优惠。

      为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江苏国税在梳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收集、整理了纳税人较关心的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内的20个热点问题,供纳税人参考。

      1、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具体有些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4、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哪些?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从业人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6、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度申报纳税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自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7、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为进一步简化纳税人办税程序,我省享受小微企业的纳税人直接以申报表填列的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代替备案资料。

      8、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9、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1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如何填报所得税预缴报表?
      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执行减低税率政策)或15%(执行减半征税政策)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申报问题,已与总局沟通将进一步修改申报表。

      11、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吗?季度预缴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2、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了,是在年度汇缴时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13、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侯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23号公告规定执行。

      14、2014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已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二季度申报时可以补享受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15、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

      16、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吗?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7、小微企业在流转税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8、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业务操作规范》(苏国税发〔2013〕58号)规定,江苏省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纳税人于季度终了后第一个月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纳税。

      1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0、小微企业领购发票时是否需缴纳税务发票工本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因此,企业领购发票时无需缴纳税务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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