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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上海世博会参与各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全面盘点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12
     
    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首次在发展中国家举办的注册类世博会,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政府非常重视上海世博会的举办,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上海世博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分为世博局及世博(集团)公司税收优惠、国际展览局和世博参与者税收优惠两大类11个项目,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10多个税种,时间跨度长,受益纳税人数量多。  世博纪念品销售免退增值税  对上海世博局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在世博园区内销售世博会纪念品收入,免征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对上海世博局销售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世博会纪念币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对上海世博局把接受的捐赠和赞助货物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再销售,其国内流通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对上海世博局在世博会结束后,其国内流通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委托境内企业加工生产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  对上海世博局委托境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  门票、场馆及资产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上海世博局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的世博会门票销售收入、场馆出租收入,免征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境内外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营业税;对上海世博局在世博会结束后出让资产和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出让归属于上海世博局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和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  出让资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上海世博局在世博会结束后出让资产和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出让归属于上海世博局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和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园区内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对国际展览局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参与者,在世博会结束前园区内的土地、房产,免征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营业账簿、各类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上海世博局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印花税。对上海世博(集团)公司签订的与世博会直接相关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国际展览局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参与者,其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上海世博局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财产所有人和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免征扣除优惠  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直接用于世博会的无偿捐赠收入、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以及世博会结束后出让资产等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上海世博局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的世博会门票销售收入、场馆出租收入、在世博园区内销售世博会纪念品收入、再销售捐赠和赞助货物收入以及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出让归属于上海世博局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除上述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国际展览局取得的本届世博会门票分成收入,免征国际展览局应缴纳的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对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企业发生为上海世博会的捐赠,按照财税[2005]180号文件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世博会举办期间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各参展国外籍工作人员,在世博园区内从事世博会参展工作所取得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受上海世博局聘请,参与世博会注册报告、规划设计等相关工作的外籍专家所取得的由上海世博局支付的咨询费或劳务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免征关税及进口增值税  国外官方参展者在参加上海世博会的过程中,将享受下列海关和税收优惠措施:对符合海关附件规定的参展者展品、设备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上海世博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参展者在世博园区从事展馆建设和展馆布置等所进口的建筑装饰材料、固定安装的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参展者进口与上海世博会有关、在世博会园区内使用,不流入中国国内市场的宣传品、设计图纸等非贸易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参展者在世博会期间为在世博会园区举办展示活动所必须进口的民族工艺品、风味食品等,在合理数量和总值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增补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155号)规定,对原由上海世博(集团)公司承担的部分办博职能转由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承担,为落实上海世博会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同意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按其职能享受财税[2005]180号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上海世博(集团)公司继续享受财税[2005]180号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收入应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全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  境外官方参展者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货物可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84号)规定,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建设、安装和拆除展馆以及维持展馆运营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准予退税产品分为建筑材料、设备、办公用品3大类,共354种商品(产品)。  另外,为保持税收政策的延续性,同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明确了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财税[2005]180号文件和财税[2006]155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世博会结束并且上海世博局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为保证上海世博会顺利召开,国家税务总局还特批同意上海世博会运营有限公司向指定代销商(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提供冠名定额发票,由代销商的各地分支机构销售世博会门票时开具。直至上海世博会结束,冠名定额发票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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