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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34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的实际情况,河南省地税局于近日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普通标准住宅的税率为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为6%;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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