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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财法[2010]88号广东省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2591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0]88号                         2010.11.15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房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国土城建水利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家庭唯一住房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其名下均没有住房,即为唯一住房。

      二、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是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中确定的3%税率征收契税。

      三、政策执行以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时间为准,上述日期在2010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在2010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之后的,一律按照财税[2010]94号文规定的新政策执行。

      四、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当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五、对跨县(市、区)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应先到其户口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再到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凭证。

      六、对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凭证以及跨县(市、区)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参考格式见附件)。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加快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的联网,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八、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
        1.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参考格式)
      2.住房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参考格式)
      3.查询住房产权登记信息申请书(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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