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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抵账协议的财务处理是否影响纳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27
     
    问:我公司有一笔三角债,业务关系为我公司从A公司采购货物并直接销售给B公司,并已全部开具发票。目前B公司欠我公司120万,我公司欠A公司260万。日前三家公司协商的解决办法是我公司先向B公司贴息18万后,B公司将102万的尾款支付给我公司;随后A公司向我公司贴息18万元,我公司242万的余款直接支付给A公司。贴息是无票的,业务可以理解为现金折扣或者债务重组,处理模式如下:  一、现金折扣的处理方式为:  (1)我公司收回B欠款:  借:银行存款 1020000    财务费用  180000   贷:应收账款   1200000  (2)支付A公司欠款:  借:应付账款  2600000   贷:银行存款   2420000     财务费用   180000  二、债务重组的处理方式:  (1)我公司收回欠款:  借:银行存款  1020000    坏账准备  180000   贷:应收账款   1200000  (2)支付公司欠款:  借:应付账款  2600000   贷:银行存款    2420000     营业外收入  180000  请从税法和会计处理关系上评价一下,哪种方式符合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应该作为债务重组还是作为现金折扣,应根据经济事项具备何种特征而定。两种情形不但要求具备实质要件(如债务人财务困难,债务让步等),还要求具备形式要件(如重组协议,债权回收折扣政策等)。  符合规定的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债务重组造成的坏账损失则需要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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