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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税收管理需跟上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1185
     

    日前,辽宁省沈阳市蒲河新城区国税局在日常管理中了解到,辖区内有一所重点高中与加拿大某集团合作举办了中加公立高中双文凭项目,简称“中加班”。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系境外教育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教育培训劳务,由境外学校派遣教师在沈阳从事课程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规定,境外教育机构在沈阳虽未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已构成常设机构,并通过常设机构取得利润,应在中国缴税。但是,当税务人员与该项目负责人约谈时,该负责人坚持认为与教育培训相关的收入无需缴纳税款。

    事实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必须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事业单位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方可享受免税待遇,而非居民企业的教育培训所得不在此列。

    为了获得该项目方的理解和认可,该局以“书面审核、厘清政策、实施约谈、把握原则”为方针与项目方多次沟通,最终中外双方认可税务机关的判定,加方代表委托其合作方——沈阳某中学作为其代扣代缴义务人,先后三次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合计44万元人民币。

    虽然此次追征回来的税款只有44万元,但却可以从中窥见中外合作办学中的诸多税收问题。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税源监控不到位。由于税务机关获取中外合作办学信息渠道狭窄,不能有效监管税源,漏征漏管现象比较严重。中方合作办学者多为事业单位,且享受从事学历教育而取得的收入免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基本不在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局无从掌握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导致这部分税源游离在税收管理之外。

    中方合作办学者税收法制意识淡薄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于公立学校多年来一直享受免税待遇,因此中方合作办学者在签订中外合作办学合同时,往往会忽视其中的税务风险。外方合作办学者利用政策的空当,在签订合作协议时,经常注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依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中方负担。中方合作办学者由于不了解税收政策,在发生国际税收涉税事项时,分不清法律责任,一揽子包下来,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部门并未制定关于教育机构的特殊优惠政策,加之非居民税收涉及的对象多变,个案情况复杂,难以及时找到准确对应的依据和标准。在实践中,相关教育机构利用合同避税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根据税法对涉税业务的规定不同,通过合同分解涉税项目避税;巧立名目,如注册费、教材费、证书费等分解收入,增大了税收判定的难度。此外,由于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文件,税务人员在执行中标准各异,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加大了自身的执法风险。

    基于此,笔者建议,在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立法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利用第三方信息监管税源,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税收源泉扣缴管理。同时主动寻找税源,既要关注正规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也要注意教育部名单以外的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既要关注高等教育,也要注意中等、初等教育,甚至学前教育,以期全面掌握中外合作办学名单,强化管理。

    笔者认为,还应进一步要求中方合作办学者向境外付汇时必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使税务机关逐步在售付汇管理上由配角变主角,变税后监督为税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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