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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3/8    来源:   阅读次数:45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3.1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提高出口企业诚信经营和税法遵从意识,促进我省外贸事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提高出口企业诚信经营和税法遵从意识,促进我省外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出口货物(含包装)生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是指省、市国家税务局在对出口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作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定不同等级进行管理。

      第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的核定实行评定和认定相结合的办法,省、市国家税务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条件和程序进行评定和认定工作。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核定条件
    第五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设置为A、B、C、D四级。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评定为A级。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三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800万美元以上;
    2.上年逾期未申报条数之和不超过上年总申报条数的2%(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除外),且绝对数不超过30条;
    3.上年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8%以上;
    4.上年办理出口货物延期申报条数不超过企业上年申报退(免)税总条数的5%;

      (二)评定前两年内未发现有《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所列的违反外贸出口经营秩序的经营行为;

      (三)评定前两年内未发生过逃避追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问题;
    (四)企业有专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理人员,出口退(免)税申报、核算准确,企业档案管理健全,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管理出口退(免)税档案资料;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且拥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资产,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第(二)至(五)款的出口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评定为B级。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两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2.上年逾期未申报条数之和不超过总申报条数的2%(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除外),且绝对数不超过50条;
    3.上年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5%以上;
    4.上年办理出口货物延期申报条数不超过企业上年申报退(免)税总条数的5%。

      (二)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符合第七条第(一)款2至4项的出口企业。

      第八条 下列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应认定为C级: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间不满两年的出口企业;
    (二)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
    (三)不符合A级、B级评定条件且未被认定为D级的出口企业。

      第九条 出口企业评定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一律认定为D级:
    (一)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改正的;
    (二)发生过逃避追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问题的;
    (三)被海关立案调查或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欠缴税款,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税款缴纳义务或提供纳税担保的;
    (五)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或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的;
    (七)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管理出口退(免)税单证资料,归档资料不能证明出口业务真实性的。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核定程序
    第十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核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A级、B级的评定,由市国税局进行初审,省国税局确认。

      第十二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A级、B级的,按下列程序评定:
    (一)出口企业向市国税局提出A级或B级管理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表(适用于A级、B级出口企业)》(见附件1);
    2.上年度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能够完整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出口规模、缴纳税款、出口退(免)税、财务管理等情况);
    3.企业资产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二)经市国税局初审后,报省国税局确认;
    (三)省国税局确认后,将结果及时反馈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制作A级、B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认)定通知书》(见附件2)并送达出口企业。

      第十三条 省、市国税局在等级评定时,应采取数据分析、查账核实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出口企业进行退(免)税风险评估。要征询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参照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认定为C级的,市国税局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认)定通知书》(附件2)并送达出口企业,同时将企业名单报省国税局备案。

      第十五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认定为D级的,市国税局按照条件依下列程序认定:
    (一)约谈出口企业;
    (二)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表(适用于D级出口企业)》(见附件3),报省国税局核准确认,市国税局制作《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认)定通知书》(附件2)并送达出口企业。

      第四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市国税局根据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不同等级,在受理退(免)税申报、审核和审批等环节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A级的出口企业:
    (一)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等资料,先进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纸质凭证在出口退(免)税申报前收齐,按电子申报顺序对应装订成册,归档留存企业备查,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市国税局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资料归档目录》(见附件4)。
    (二)在审核时,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第十八条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B级的出口企业:
    (一)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等资料,先进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纸质凭证在出口退(免)税申报前收齐,按电子申报顺序对应装订成册,归档留存企业备查。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市国税局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资料归档目录》(见附件4)。
    (二)市国税局对已通过系统审核的部分抽取不少于20%的纸质凭证进行人工审核。

      第十九条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C级的出口企业:
    (一)按照现行有关出口退(免)税规定实施管理,申报出口退(免)税单证必须齐全,并填报《企业出口业务情况明细表》(见附件5),与电子数据及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等资料一并申报。年终按《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资料归档目录》(见附件4)装订封存。
    (二)在审核时,先进行纸质凭证人工审核,然后再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批退税。

      第二十条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除按C级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管理外,市国税局对其要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生产企业审核通过的应退税额,实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次年一月办理退税的办法;对外贸企业的应退税额实行按月审核审批,次年一月办理退税的办法;
    (二)加强出口企业日常管理,强化征退税衔接,对企业经营情况、货物流、资金流及其他涉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发现疑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税局对出口货物的函调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审批,根据复函处理规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市国税局要加强对出口企业退(免)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建立和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的分析、检查和警示制度,实施有效的动态监控。市国税局负责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A级、B级、C级、D级出口企业日常退(免)检查和预警评估,省国税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A级、B级的出口企业实施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出口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并确认,可视情况予以降级。
    (一)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行为的;
    (三)被海关立案调查或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能力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显不符的;
    (五)未按期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缴纳税款两次以上的;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未按期申报、未申报或申报错误两次以上,经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七)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资料,经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 需要降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的,由市国税局提出意见,经省国税局确认后,企业新的管理等级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市国税局应建立出口企业等级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出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相应的纸质或电子档案,做好内部管理信息的记录,配合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对其客观评级的,应将其管理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管理等级核定后,发现出口企业有隐瞒出口业务真实交易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直接降为D级。被降级的出口企业不得参加下一个核定期更高管理等级的评定。
    第二十八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管理等级核定结果失真,给国家和出口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认)定通知书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认定表(适用于D级出口企业)  
    企业出口业务情况明细表(附表1、2、3)  
    年 月第 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资料归档目录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表(适用于A级、B级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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