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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有关契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17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有关契税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2010-10-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25号)规定,现对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有关契税问题公告如下:  因灾倒房、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以下简称“重建对象”),其退出原旧宅基地后到所在县(市)购买住房的,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免征契税。重建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每户限一套。  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认定工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25号)相关规定执行。  此公告自闽政办〔2010〕225号文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0]225 号              2010.8.9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落实《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闽政文〔2010〕228号),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实重建对象  (一)抓紧认定重建对象。因灾倒房户,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因灾严重危房户,是指其住房因灾达到C级以上危房,由县级建设部门组织鉴定,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因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户,是指受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具体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情况,由各设区市确定采取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能够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隐患的,可不进行搬迁。对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由乡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查、编制项目建议书和治理方案,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对批准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省里根据受益户数,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拨付给乡镇政府,专项用于工程治理,补助资金从省级财政安排的地灾防治等国土专项资金中支出。  受灾前已建新房或另购住房的,受灾前无人居住的旧房因灾倒损的,房屋有一定损坏但修复加固后仍可居住的,不列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  (二)建立重建对象档案。对经审核确认的重建对象,要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一户一档。重建档案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重建档案内容应包括:受灾户重建申请、户籍和家庭人口证明、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因灾倒房证明、因灾严重危房鉴定证明、因地灾威胁搬迁证明、计生户和少数民族户证明、无其它住房证明、拆除危旧房退宅还耕承诺书和重建对象审核审批公示情况等。  (三)按时上报重建计划。各地在确定重建对象时,一定要如实确认,不虚报、不搭车。各设区市要在今年8月底前向省政府正式上报灾后农房重建计划报告,报告中要明确重建任务总数、分类情况和完成时限等,省政府以此作为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二、提高选址规划设计水平  重建选址既要有利长远发展,又要确保永久安全,尽量靠近县城、集镇和工业园区,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资源。重建规划、设计要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镇乡村庄规划相衔接,充分结合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结合当地产业基础、人文风貌、建筑风格,体现特色,优化布局,不留遗憾。集中重建点的规划、选址、设计方案,要在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严格把关、审定。  三、加强重建方式引导  (一)引导集中重建。各级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通过算经济账、环境账、安全账,引导更多重建户参加集中重建、统规统建。安置20户以上重建户的集中重建点享受集中重建相关政策(含地灾点搬迁补助)。不论采取统规统建还是统规自建,都必须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把集中重建点建设成为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示范小区。  (二)调整造福工程指标。各地对2010年造福工程指标下达后尚未落实到户的,要调整用于2010年灾后农房集中重建,不足部分从下一年度指标中提前安排。  (三)做好分散重建指导。在抓好集中重建的同时,对分散重建工作,在选址、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建材采购等各个环节要给予指导、协调和帮助。  四、鼓励引导受灾农户到城镇购买住房  对因灾倒房、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其退出原旧宅基地后到所在县(市)购买住房的,除执行《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规定的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免收土地、房屋登记费。对首次购买普通存量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二)加大对重建对象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其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最优惠政策。  (三)对重建对象购买成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城镇落户,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政策。  (四)重建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每户限一套。属因灾倒房、严重危房的重建对象,由本人申请、村委会证明,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符合条件的重建对象证明;属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重建对象,由本人申请、村委会证明,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符合条件的重建对象证明。  五、用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是解决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地从哪里来、钱从哪里来”的有效办法,是城市支持农村、促进城乡统筹的有效办法。各地要认真学习政策、用好政策,熟练掌握操作流程。要鼓励、组织群众拆除旧宅退出原宅基地,复垦为耕地,获取增减挂钩收益。增减挂钩所得收益各级政府不得截留、不得挪用,要全部用于灾后住房重建,其中大部分应按照宅基地面积的增减情况,发放给群众作为建房补助,真正让群众受益。旧宅基地复垦耕地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经得起验收。  六、组织群众投工投劳  各级要做好群众宣传发动工作,引导群众自力更生,不等不靠,积极主动投工投劳,增加收入;当地政府、村委会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技能培训工作,为群众到工地就业牵线搭桥;施工企业在集中重建点“三通一平”、建材运输、房屋建造等方面的用工,要优先安排使用当地劳动力,特别是受灾户劳动力,并做到按劳付酬,及时兑现工资。  七、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各地要采取统一定货集中采购建材、减少中间环节、加强价格监管等办法节约建材成本;通过招标、减免规费、企业让利等方式降低建设成本;通过对口援助、部门支持、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尽量减轻群众负担。  八、保障群众知情权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把重建各项政策宣传到位。重建过程要阳光操作,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重建对象确定、补助资金发放、增减挂钩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要及时在乡、村两级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要成立有重建户代表参加的灾后重建理事会,参与重建工作决策和监督。  九、加强考核评比监督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级要加强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切实负起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每个集中重建点都要明确责任领导和工作班子,协调解决重建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挂钩领导要深入一线,加强指导督促。  (二)加快重建进度。各地要严格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倒排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重建进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重建任务。  (三)加强检查督促。各地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建立重建工作考评机制,量化考核办法。在重建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一旬一报制度,及时将重建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等重建信息,逐级汇总后上报省民政厅和有关部门,省里将定期向全省通报。省直相关部门要组织检查小组,定期检查各地重建进展情况。  (四)形成工作合力。省民政厅牵头负责全省灾后农房重建的情况沟通、信息汇总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农办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定联系处(室)和联络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协调相关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切实做好重建户的信贷服务。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整合力量,共同推进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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