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内外所得总额一定,境内外应纳所得税额一定的情况下,合理计算境内、境外各自的所得,尽量多抵免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减少最终应纳税额,降低所得税负担,已成为“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 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案例分析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税收筹划思路,供读者参考。 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对应纳税额的影响
境外所得税抵免的方法,可以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不同的抵免方法,对应纳税额的影响是不同的。根据税法,只有符合条件的股息所得,才可以间接抵免,不符合条件的股息所得、利息、租金、经营所得等其他所得,只能直接抵免。因此,本文以股息为例,分析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对应纳税额的影响。 假定境内A公司持有境外B公司20%的股份,B公司2011年适用所得税率是30%,应纳税所得是2000元,缴纳所得税600元,税后利润1400元。分配股息1000元,其中分配给A公司200元,扣缴预提所得税20元,A公司净股息收入180元。B公司所纳600元税额中,与分给A公司200元股息对应的部分是:600×200÷1400=85.71(元)。 为简化计算,假定A公司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境外股息所得只能一层间接抵免,股息所得也没有需要对应调整的应扣除费用。只计算境外所得应补缴的税款。 股息所得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应补税额对比表见表格一。 抵免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