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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财文[2002]25号青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1024
     
    青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
      
     
    青财文[2002]25号                   2002-10-23

      第一条为逐步推进个人收入分配货币化,合理确定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休、退职人员。

      第三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按照我市确定的集中供热期,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份随工资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贴实行定额补助办法。按照我市房改政策确定的本人职务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使用面积)、用热收费标准和现行报销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和2002年定额补助数额。即:

      在职、退休人员定额补助标准计算公式:
      本人职务应享受的住房标准(使用面积)×收费标准×单位应负担50%
      离休人员定额补助标准计算公式:
      本人职务应享受的住房标准(使用面积)×收费标准×单位应负担60%

      第五条实行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后,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由个人交纳。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

      第六条原冬季供暖期每人每年应享受的冬季取暖费80元,继续执行,并随冬季取暖补助同时发放。

      第七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并按原渠道列支。

      第八条本规定自二00二年起执行。原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有条件的区(市)和企业可比照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后勤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审核。

      附:2002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 

    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
    一、在职退休人员
      正市                      1130元/人.年
      副市、正局                    900元/人.年
      副局                       790元/人.年
      处级                       680元/人.年
      科级                       570元/人.年
      科员及以下                    490元/人.年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900元/人.年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680元/人.年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70元/人.年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490元/人.年
      工人                       490元/人.年

      二、离休人员
      正市                      1350元/人.年
      副市、正局                   1080元/人.年
      副局                       950元/人.年
      处级                       810元/人.年
      科级                       680元/人.年
      科员及以下                    590元/人.年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080元/人.年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810元/人.年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680元/人.年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590元/人.年
      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              590元/人.年

      三、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     49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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