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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代”税款手续费涉税政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2/10/10    来源:   阅读次数:1119
     

          税收征管实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人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相关税收。“三代”税款又分为法定代扣代缴和双方自愿委托代扣代缴两种类型。本文就“三代”税款手续费是否需要纳税的问题进行探讨。

      营业税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一般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定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此外,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原则上应是无偿的,但税务机关为调动其积极性,给予2%比例的手续费。而委托代征并非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税务机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以及委托交通部门代征工程施工税款等,是有偿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从实质上讲,属于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征税范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服务业税目,因而,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但在实践中,该笔收入是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现行税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存在模糊征税的概念。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部分省、区、市对此已经作出了征税规定,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9]446号)明确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税款单位取得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该文件明确了手续费可以支出的项目,至于发放给个人作为奖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奖励给办税人员是否参照办理,仍有待明确。如果单位将“三代”手续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发放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同时“三代”手续费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条件,对于企业取得的“三代”手续费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对用于“三代”工作的支出应同时计入支出总额,参与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样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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