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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饼税”说法引争议 或违背现有税法来源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045
     
          日前媒体广泛报道,税务机关称,各公司中秋节所发放的月饼在缴税范围内,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说法引发违背现有税法、重复计税等争议。  《新快报》评论指出,《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福利可能是实物形态,也可能是货币形态即福利费,实物形态的福利是货币形态的福利费的一种实物化而已,本质是一样的。财政部在2009年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要求:“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也证明福利可以是实物形态的,也可以是货币形态的。货币形态的福利费《个税法》明确免征个税,实物形态的月饼也应免征个税。   该评论称,税收法定是税收至高无上的原则,一种所得是不是需要纳税,要由法律来规定,而不是由征税的人来决定,更不是由人们从字面上的理解来决定,通过对其他事项的类推来决定。“月饼作为福利给个人带来收入,是一种所得,那么应该缴纳个税”这种理由是不成立的。   另有评论指出,将单位发放给员工的月饼作为实物所得征收个税并无不妥,但是以什么数额为基数进行征税却存有疑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如果发放的实物有销售价格,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此作为收入数额来计算。   但问题是,目前的商品价格都是含税价格,一盒价格为300元的月饼,至少应当包括17%的增值税和销售单位能够转嫁到商品价格中的营业税。也就是说,对于需要将月饼折算为收入的员工来说,他在获取这项实物收入时,已经由于商家的“转嫁”承担了商品的税款,而这部分税款事实上应当从收入中扣除,剩下的才是员工的实际收入,否则,按照含税价进行征收,等于把员工已经负担的税款也作为其收入进行了重复征税。  此前据媒体报道,日前北京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称,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公司中秋节所发放的月饼确实在缴税范围内,需要将月饼的市场价值加入到员工的工资内,然后按照工资标准的个税进行扣除。江苏省地税局副调研员季志祥表示,税法规定,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单位发放的月饼,提供给员工的免费一日游,均应作为应税所得与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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