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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金融营业税取消“四分类”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477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告,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政策进行调整。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这一调整是十八届三中全提出的“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的具体体现,是鼓励金融创新、促进金融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这一限制的取消,有如放开了资本市场金融创新的翅膀,将极大地促进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及核心竞争力的形成。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向纵深发展,金融行业创新不断,金融产品推陈出新,原有的金融商品四分类给实际业务操作带来诸多掣肘。

        例如,2010年末,股指期货业务开闸,该业务可以有效帮助证券公司实现风险管理,有利于证券公司有效规避市场下跌风险。但根据以往的分类,如果将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分别归入“股票类”和“其他类”,则可能导致相关业务的开展面临较大税收负担。

        同样,国债期货、黄金ETF、外汇合约、利率互换、收益权互换、场外期权交易、跨境套利以及其他结构性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也存在类似矛盾。原有政策不利于相关风险对冲产品的创新和发展,此次税收制度调整从根本上解决了类似问题的发生,有利于鼓励金融产品创新。

      从长远来看,此次调整有利于支持金融行业持续发展。自主创新已成为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支撑,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同样需要自主创新。以券商为例,该项税收政策的调整有利于鼓励券商业务创新,支持证券行业的发展。在证券行业未来的创新与发展过程中,还会出现很多新事物、新问题,需要得到来自政府层面多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希望行业内的各方参与者也能群策群力,积极为行业发展献计献策,共同为行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从而使行业能够在未来迅速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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