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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安企业销售安装自产保温墙板咋缴税?
     发布时间:2018/4/28    来源:   阅读次数:2272
     

      李志远:今天看到谷建华、史全明两位作者发表在《中国税务报》上的一篇文章,阅读后有一些感想和看法和大家分享。文中括号内为李志远的观点。

      案例

      A建筑科技公司是以建筑安装为主的企业,2016年12月取得扶贫搬迁工程收入5550万元(含税),其中自产模块化自保温墙板2340万元、外购钢结构件2110万元、建筑安装费1100万元。对于如何缴纳增值税,企业提出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李志远:外购钢结构件用于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个是没有争议的。有争议的主要就是对销售自产货物部分是按照兼营处理,还是按照混合销售处理的问题。)

      一是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服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2340÷(1 17%)×17% 3210÷(1 11%)×11%=340 318.11=658.11(万元);(李志远:第一种做法,是按照兼营原则来处理的)

      二是混合销售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5550÷(1 11%)×11%=550(万元)。(李志远:第二种做法,是按照混合销售原则来处理的)

      哪种计算方法正确呢?

      分析

      ……(部分内容删减)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A公司经营范围是以从事建筑安装服务为主兼营货物销售,属于混合销售,应按建筑业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李志远:这个说法不对,该企业行为属于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涉及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因此构成混合销售行为。在11号公告颁布之前,该混合销售行为应该按照销售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为该公司自产的“模块化自保温墙板”没有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自产货物列举之内,应属于混合销售,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李志远:“等”有时表示结束的意思,比如参加会议的有张三、李四、王五等三位同志;“等”有时表示未列举完的意思,一般认为11号文件中的“等”自产货物,应该是未列举完的意思,还可以包括其他自产货物。)

      综上所述,A建筑科技公司是以建筑安装为主的企业,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以销售服务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属于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也明确销售“模块化自保温墙板”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李志远:因此前面的陈述是对的,因此之后的结论是错的,逻辑上的错误)因此,A建筑科技公司扶贫搬迁工程收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第二种计算方法是正确的,应缴纳增值税550万元。

      (李志远:总之,我认为第一种做法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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