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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2012年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事项的提示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873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2012年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事项的提示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办理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问: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哪些缴税渠道,服务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答:主要有税务专窗、有关银行和付费通网站三个缴税渠道,具体安排如下:
      (一)税务专窗
      1.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办公时间。
      2.各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个人住房房产税专窗,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纳税人到税务专窗缴税的,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二)有关银行
      1.即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2.银行网点的服务时间与日常办理个人业务的时间相同,具体可咨询有关银行。

      (三)付费通网站
      即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24时,纳税人可登录付费通网站(网址:www.shfft.com)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二、问:当年度应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如何确定?
      答:税款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一)凡在2011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2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
      (二)凡在2012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2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三、问: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到税务专窗和银行缴税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问:没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能不能办理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答:没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有以下两个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
      (一)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税,并带好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
      (二)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说明:其他缴税渠道只受理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办理缴税。)

      五、问:缴税时发现纳税信息有误怎么办?
      答:如果纳税人在缴税时发现系统显示的纳税信息有误,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征收点不受理信息更正业务。

      六、问:如果纳税人不在上海,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纳税人不在上海,可登录付费通网站(网址:www.shfft.com)按照网上流程缴税。也可以委托他人缴纳税款。

      七、问:纳税人(应税住房产权人之一)无法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但需委托他人缴税的,应如何办理?
      答:对受托人无法取得委托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的,须携带以下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税:
      (一)委托书原件。
      (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
      (四)受托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八、问:在银行或付费通网站缴税如何取得完税凭证?
      答:(一)纳税人在银行或付费通网站缴税后,请妥善保存银行或付费通网站(可自行下载)收款凭证。
      (二)如纳税人需要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1.在缴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上海税务网(www.tax.sh.gov.cn)提出需求,税务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按应税住房地址向纳税人邮寄完税凭证。
      2.在缴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至本市各办税服务场所,凭产权人之一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当场开具完税凭证,没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

      九、问:逾期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会不会加收滞纳金?
      答:凡是逾期纳税的,须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逾期缴纳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问:经税务机关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如何处理?
      答: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市试点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

      十一、问: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后,涉税信息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如果涉税信息发生变化,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从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其他征收点不受理信息变更业务。

      十二、问:要了解咨询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有关问题有哪些渠道?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有关问题:
      (一)拨打021-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二)登录上海税务网(网址:www.tax.sh.gov.cn)。
      (三)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咨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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