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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税务部门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1619
     

    企业不按照规定设置账本,不要认为可以耍了小聪明,因为税务部门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的准则将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纳税人咨询:什么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要核定征收?采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税款时,为什么要考虑营业税等税金支出?
    地税局回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成本费用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上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此,营业税、城建税等税金及附加也包括在上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基数中。

    纳税人咨询:我公司注册地在A地,最近接了一项B地的安装管道工程。请问:在开工前需向地税局办理哪些手续?
    地税局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一)纳税人在市内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须向主管地税局申请开具《外管证》。办理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固定业户可一年提供一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外管证》申请书;
    3.有关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中标通知书(限于招标工程);
    5.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6.记载本项目生产经营情况的有关账簿,如工程尚未开工的,可提供本年和上年度的账册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认定为账册健全企业,待工程开工后再对本项目的账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纳税人是否账册健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除市内跨区从事建安劳务外,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固定业户可一年提供一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外管证》申请书;
    3.有关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咨询:在什么条件下,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不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地税局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须注意两点:
    (一)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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