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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自产设备发票开具情况分析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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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我公司从制造商处购买一大型设备需要安装,与一制造安装公司签订协议,合同约定总价款为900万元,其中开安装发票为90万,其余增值税发票为810万元。请问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如不符,应如何开票?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方企业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所以对安装价款开具90万,对设备开具810万,是符合税法的规定。 外购与自产设备出租的财税政策把握分析 销售自产玻璃幕墙并安装应分别纳税 建筑施工设备缴税有何变化 设备安装类公司业务筹划途径 自制设备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领用自制产品用于安装设备是否缴纳增值税?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的营业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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