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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财税〔2015〕118号文解读:影视等出口服务由免税改为适用零税率税该怎样退?
     发布时间:2016/1/27    来源:   阅读次数:1068
     
      自2015年12月1日起,提供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废止之前适用的免税规定。上述出口服务由免征增值税改为适用零税率后,相应地获得了退税资格。那么,企业如何办理退税呢?本文梳理汇总相关规定,供企业参考。
      
      法规变在哪
      
      “营改增”对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目前,“零税率”又扩围至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的《
    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自12月1日起,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取消原来的免税规定。
      
      
    财税〔2015〕118号文件与原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对比,主要有三方面区别:1.对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全部由免税改为零税率;2.对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第七条第(六)项,将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由免税改为零税率。3.对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第七条第(九)项,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由免税改为零税率,其他未变。同时,将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调整至广播影视节目类服务适用零税率。
      
      税款怎样退

      
      
    财税〔2015〕118号文件将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按照企业类型分为实行退(免)税与免税两种情况。
      
      1.退(免)税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分两种情形,如果属于外购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如果属于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自行开发设计的应税服务项目出口。
      
      2.免税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小规模企业应税服务出口。
      
      3.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为按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即财税〔2015〕118号文件所指影视等出口服务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例如,某国内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影视制作与发行业务。假定该公司在2015年12月5日向境外机构发行一部影视节目,取得服务收入4000000元(换算为人民币价格),取得国内发行收入12000000元,当期销项税额为720000元。当月购进一部摄影设备(固定资产)5000000元,进项税额850000元。已知影视服务业征税率为6%,适用出口退税率为6%。根据
    财税〔2015〕118号文件规定,该公司提供的境外出口服务属于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予抵扣税额)=720000-(850000-0)=-13(万元);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4000000×6%=24(万元);
      
      由于该公司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3万元小于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24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3(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4-13=11(万元)。
      
      还应注意啥
      
      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时,应当提供有效出口凭证和收款凭证,具体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同时,为避免税收风险的发生,结合相关税法规定,提示注意以下事项。
      
      1.价格合理。
    财税〔2015〕11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因此,在提供出口服务时,应当注意出口价格不能高于最近时期购进或出口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平均价格。否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的规定作出调整。
      
      2.备案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规定,出口企业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备案,申报退(免)税。
      
      3.申报及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并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因此,申报退(免)税时应当注意申报期的时限,逾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计算规范。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出口服务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免退税公式一并计算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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