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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E法规修订与G20:协调投资政策的内外兼修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255
     
    九月,初秋,天高气爽,有关FIE管理举措的改革,G20开幕,同时启动。一切那么协调!

    9月3日,在2016年G20峰会首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53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在四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随即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商务部的这一系列举措预示着外商投资企业即将步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时代。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商务部这一系列举措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一、揭开“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神秘面纱

    首先,我们先来简单说一下负面清单模式及其发展历程。负面清单模式,具体来说,就是政府以清单的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清单之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这一管理模式开始进入中国人的视野,是2013年7月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美双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为基础进行实质性谈判。

    在推进国际谈判的同时,我国也在加快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国内的推进。

    1、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停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这一授权将于今年9月30日到期。 2、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天津、福建3个自贸试验区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三资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的12项行政审批规定。 3、2015年4月8日商务部公布了4个自贸试验区的统一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取消前述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4、2015年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从2015年12月1日开始,到2017年12月31日,我国将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二、外商投资企业即将步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时代

    根据《决定》,在四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那么,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法律依据则是紧跟《决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表述的更清晰些,我们不妨假设一家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A,看看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之下其设立和变更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外商投资企业A的设立程序

    1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地方工商局) 2在营业执照签发前由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线填报和提交《设立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 3在备案机构3个工作日完成形式完整性和准确性核对后,凭通知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4签发营业执照(地方工商局)

    或者

    1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地方工商局)

    2签发营业执照(地方工商局) 3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线填报和提交《设立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 4在备案机构3个工作日完成形式完整性和准确性核对后,凭通知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备案系统提交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如外商投资企业A发生以下变更事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项目性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包括股权质押; (四)合并、分立、终止; (五)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六)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七)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变更程序如下:

    1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

    注意:(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已提交备案信息的,如实际投资情况发生变化,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向备案机构就变化情况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2)若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2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3在备案机构3个工作日完成形式完整性和准确性核对后,凭通知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备案系统提交文件同设立备案。 三、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打造G20共商共建贸易投资机制

    在记者会上,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表示,外商投资改为备案制是对中国投资环境非常好的改善。而人大常委会通过四个法的修改,体现了中国投资环境法制化建设的加强。我们引入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未来外商投资企业,除了负面清单内的业务外,都不需要审批,自由准入,这对外商投资环境是非常有改善的。

    与此合拍,正在杭州召开的G20上,中国作为今年的东道主,首次将投资政策协调纳入了G20议程,提出制订《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历经10稿讨论,汇集反映了各方数百条建议意见,最终找出了利益交汇点,并在7月举行的G20贸易部长会议上得到各成员一致同意。旨在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将提交G20杭州峰会审批,有望成为全球首份关于投资政策制定的多边纲领性文件。其在投资政策协调方面责无旁贷。

    G20成员作为全球投资主要输出国和接收国,签署的投资协定占国际投资协定总数的比例超过40%。王受文表示,在贸易投资领域,此次G20杭州峰会有望取得五大重要成果:

    第一,批准《G20贸易投资工作组工作职责》,这将为G20更好地发挥全球经济治理作用、促进贸易投资增长提供长期稳定的机制保障;

    第二,批准《G20全球贸易增长战略》,为促进全球贸易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指明方向。该战略确立了降低贸易成本、加强贸易投资政策协调、促进服务贸易、增强贸易融资、制订贸易景气指数、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贸易与发展等7大合作支柱和行动方案;

    第三,批准《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为加强全球投资政策协调作出历史性贡献。该指导原则确立了反对跨境投资保护主义,营建开放、非歧视、透明和可预见的投资政策环境,加强投资保护等9大原则;

    第四,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积极推进多哈回合谈判。本次峰会将明确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同意将不采取新的保护主义措施的承诺延长至2018年底;同意加强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承诺2016年底前G20成员全部批准《贸易便利化协定》;同意继续推进多哈回合剩余议题谈判,开启讨论潜在的、符合各方利益的新议题;

    第五,综合施策,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中小企业融入全球价值链。为推动发展中国家和中小企业更好地分享全球化红利,本次峰会将同意开展能力建设等活动,促进全球价值链包容协调发展,实现全球经济均衡、可持续发展。

    正如王受文所说,“吸引外资的政策对中国的发展带来了积极效果。我们用自身的实践说明,制定外资政策的时候,要保持开放的态度,而非保护主义的态度。”

    FIE的监管制度改革,G20,都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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