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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府办发[2015]1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57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5]144号      2015-9-1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5日

    重庆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构建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文件精神,以及《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由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分别核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
      2.规范统一。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实行统一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和登记材料。

      3.统筹推进。按照全面规划、有序衔接的要求,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网上行政审批、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二、改革内容
      (一)统一编码规则。按照国务院改革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将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等合并为统一代码,实行统一的编码规则。统一代码共18位,具体编码规则为: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9表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识别码(组织机构代码)。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

      (二)统一源头赋码。根据工商总局向我市分配的组织机构代码码段,由工商部门按照统一编码规则,采取程序自动、实时生成的方式,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一并赋码。营业执照加载唯一的统一代码,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另行赋码和发证。
      (三)统一登记文书。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统一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将原向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分别提交的申请文书和申请材料进行整合优化,申请人只需填写一份申请表格,提交一套申请材料。
      (四)统一受理核准。由工商部门受理企业登记申请,在审查核准后,直接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
      (五)统一信息共享。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传送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实现共享和应用。

      三、实施时间
      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颁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待国家作出相关部署后再推行。
      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前设立企业的代码和证照转换。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并收缴其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编码规则进行赋码,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相关证照。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力度。
      加强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政府统筹协调,市工商局、市编办、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电子政务办等部门具体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方面的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部门职责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协同推进改革。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全力推动改革顺利开展、全面实施。
      市工商局:负责“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牵头推进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完成业务系统升级和对接、实现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共享等工作。
      市编办:负责指导行政审批窗口建设及登记流程优化工作。
      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负责及时做好业务系统的改造升级、与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等工作,实现管理业务的有序衔接。
      市质监局: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会同工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回传、共享机制。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作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完善和审查工作。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负责建设以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为依托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撑。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涉及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完善,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与企业有关的所有领域和环节都能有效使用。

      (三)强化技术支撑,落实信息共享。
      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以统一代码为标识,对现有的内部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依托全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进行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数据交换,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责任人员、确定工作职责、严格操作规程,确保信息传送及时、准确、安全。
      (四)加强培训宣传,提升改革认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围绕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领域内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得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改革进度。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要求,按照工作职责、时间节点,确定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改革按时顺利推进。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改革推进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依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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