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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税务内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82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税务内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纳税人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提高纳税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完善机制,规范税务内控管理,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效防范税收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税务内控管理是指纳税人为了履行纳税义务,控制税务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办税方式以及所建立的税款内部稽核、税务内控管理流程和措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内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统称纳税人)。第四条  税务内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符合税法规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对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税事项办理符合税法规定;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第五条  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税务内控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一)设置税务内控管理组织;(二)制定完善税务内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沟通反馈税务内控管理信息;(四)对税务内控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分析;(五)健全纳税服务需求与反馈机制。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树立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税务内控管理理念,倡导员工增强税务内控管理意识。第七条  纳税人管理层负责税务内控管理的决策、督导,使之成为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内控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税务内控管理工作成效与业绩考核相结合。第二章  税务内控管理的组织及职责第九条  纳税人可以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税务内控管理需求,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以下统称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和人员行使税务内控管理职能。第十条  按照涉税业务办理情况,可以将纳税人分为独立办税型纳税人、委托办税型纳税人和混合办税型纳税人。独立办税型纳税人(所有涉税业务由纳税人独立完成),可以单独设立或指定一个部门行使税务内控管理职能。委托办税型纳税人(所有涉税业务委托给涉税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可以独立或在财务等部门设立一名或多名相关人员行使税务内控管理职能。混合办税型纳税人(纳税人负责部分涉税业务,其余委托给涉税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可以比照独立型或委托型纳税人,酌情设立税务内控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纳税人税务内控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税务内控管理制度;(二)参与经营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收影响分析,提供税收风险管理建议;(三)对税务内控管理状况实施评估分析并改进完善;(四)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纳税人开展税务内控管理工作;(五)建立税务内控管理信息沟通机制;(六)组织开展税务培训,并为内部其他部门提供涉税咨询;(七)承担或协助内部其他部门开展涉税工作;(八)建立内部纳税服务需求征集和反馈机制;(九)其他税务内控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纳税人内部其他部门要向税务内控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信息,并接受税务内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  税务内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第三章  税务内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第十四条  税务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五类十六项制度:(一)内部控制类1.职责管理制度:明确税务内控管理的职能部门;明确办理涉税事项的具体人员;明确办理涉税事项的要求;明确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明确内部不同级别人员的税务处理权限,保证职责与权限相统一。2.信息沟通制度:明确内部税务信息沟通反馈的内容和方式;规范税法知识的获取、学习、咨询、查询等事宜;明确内部税务信息沟通和反馈的层次、内容和程序等。3.税款稽核制度:明确税务内控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如行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等)之间的办税关系和程序,确立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税活动中的主导地位;明确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加强内部涉税事项控制管理的方法、措施、要求,加强涉税信息搜集工作,使纳税人发生的各项涉税信息能够及时归集汇总到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和人员,确保纳税申报全面、及时、完整。4.涉税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对账簿、凭证及所有涉税文件、文书、报表等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对作出的有关涉税决定、规定以及发生的重要涉税事项进行备查登记,确保历史资料真实完整。(二)义务履行类5.申报制度:规范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和应当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涉税资料的报送内容、程序和时限。6.税款缴纳制度:规范税款缴纳及资金的筹集、运行流程、时限等。7.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发票的领购(印制)、发放、填开、使用、取得和保管;审核取得发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8.报批备案制度:明确需报送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或办理的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减免、免税、财产损失核销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税务事宜的报送审批流程、资料、时限等。9.报告制度:明确向税务机关报告办税过程中遇到的无法处理的税务事件的内容和时限。(三)税收筹划类10.税收筹划制度: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经营决策时,要求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在其他因素确定的情况下,提供投资项目和投资规模的可行性论证;选择有利的纳税人组织形式;控制纳税义务发生的地点、环节和时间;选择恰当的办税方式。(四)风险管理类11.风险管理制度: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收影响分析,提供税收风险管理建议及税收风险事项的事前处置与事后检查;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识别和评估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新产生的税收风险;定期进行税收风险评估,针对发生频率较高的税收风险建立监控机制,评估其累计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12.自查复核制度: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申报)办理涉税事项前,由税务内控管理部门进行全面复核;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定期对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包括应缴纳的税种是否全面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是否正确,计税依据的确定和税额计算是否准确等。(五)权益维护类13.纳税需求征集报送制度:规范纳税需求的先期征集和汇总,统一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咨询等事宜。14.建议和投诉制度:规范纳税建议和投诉事项办理程序,统一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税建议或涉税投诉等事宜。15.复议和诉讼制度:规范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的复议和诉讼规程,包括具体程序、处理方式等。16.索赔制度:规范因税务机关过错造成自身利益损失时的索赔规程,包括索赔的程序、处理方式等。第四章  税务内控管理的信息沟通反馈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明确相关税务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税务内控管理部门自身、税务内控管理部门与内部其他部门、税务内控管理部门与管理层的沟通和反馈,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与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保持有效沟通,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税务网站等税法宣传渠道获取税法信息。有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建立和完善税法收集和更新系统,及时汇编适用的税法并定期更新,关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之间的差异,确保财务会计系统的设置更改与税收法律法规要求一致,保证会计信息的输出能够反映税收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第十八条  纳税人可以根据业务特点,按照成本效益原则,逐步实现信息沟通反馈工作的自动化、电子化和网络化: (一)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对具有重复性、规律性的涉税事项进行自动控制;(二)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将税务申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利用有关报表软件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三)建立年度税务日历,自动提醒相关责任人完成涉税事项,并跟踪和监控工作完成情况;(四)建立税务文档管理数据库,采用合理流程和可靠技术安全存储涉税信息资料; (五)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收集、处理和传递法律法规的效率和效果,动态监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第五章  税务内控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分析第十九条  税务内控管理部门根据整体控制目标,及时评估审核税务内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第二十条  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要求,定期评估税务内控管理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或委托涉税中介机构协助实施。第二十一条  税务内控管理制度的评价,应当确定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可靠性和敏感性等标准。第二十二条  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制度。对于基本有效但个别或局部存在问题的,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并修订完善;对于存在问题较多或基本不适用的,应当重新制定,也可聘请涉税中介机构协助改进和完善税务内控管理制度。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税务内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主动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联系,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与服务,积极实施税务内控管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附图:税务内控管理体系图(略) 下载: rar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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