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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与合同签订、付款期限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1255
     

      问:如果购买一批货物(用于生产),合同签订是在2013年7月份,验收入库、发票开具和付款均在8月份。那么,对于8月份取得的此业务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销项?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可否抵扣,与支付货款有无关联?进项税发票的抵扣时间是否与合同签订日期有关?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此条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对照上项规定,对于进项税的抵扣,的确曾做出过具体限制。但该文件2009年全文已经失效。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述情形,只要是真实交易发生,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受支付货款的限制。
      
      增值税抵扣时间更注重实际发生或完成日期,而合同签订日期与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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