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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地税发[2009]103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70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9〕103号     2009-6-29

    税屋提示——依据琼财税[2015]1213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资源税文件及相关规定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钛矿等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71号)第三条“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为3元/吨或立方米”的规定,由于计算单位的规定不明确,在计征时出现不同的计算结果。

    为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明确如下:

    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为3元/立方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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