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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营改增全覆盖”的几点不同建议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467
     

      日前,《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下发。其中提到,今年要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对于改革规划,笔者大体上赞同,但也提出几点不同建议,谨供决策部门参考。
      
      截至2014年6月1日,“
    营改增”试点已由点及面推广至包含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7项现代服务业在内的“3 7”行业。从试点改革的成果来看,“营改增”在减少重复征税、降低税负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因此,关于尽快推进“营改增”全面覆盖的呼声越来越高,营业税仿佛成了一个多余的“尾巴”。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经济社会环境下,增值税不应覆盖全部营业税,可以考虑在个别场合继续为营业税保留适当的空间:比如对难以按规范的增值税征税的部分行业,包括金融业继续征收营业税;对现行增值税中适用简易征税办法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改为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业等难以按规范的增值税征税的部分行业继续征收营业税。理论上而言,金融业的增值应与其他提供服务或商品的行业一样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金融服务的使用者所支付的价格,如利率,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价格,通常既含有资本的真实成本,也含有通货膨胀的因素,以及中间媒介的成本,并且,金融媒介的提供方式和费用支付方式多种多样,在这种情况下,对金融交易实行规范的增值税计税办法十分困难。

       也正因为如此,已实行增值税的世界各国,无一对所有金融服务活动实行全面的增值税。我国的“营改增”方案也已明确提出,金融业改征增值税后将采取简易征收的办法。因此,对金融业继续实行营业税仍然是一个较优选择。同时,为减少金融业未实行“营改增”给其他行业带来的结构性减税效应损害,可适当降低金融业的营业税适用税率。
      
      重新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且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全面改征营业税。据粗略统计,我国目前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小规模纳税人比重大约为80%~90%,这对于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和增值税制度内在优势的发挥十分不利,也是一直以来我国增值税理论效应与实际效应存在较大差距的重要原因。

       为此,可参照韩国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予以调整。一是调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以及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二是规定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的增值税纳税人仅限于个人,且某些特定行业的个人即使低于划分标准也不能成为简易纳税人,其划分依据主要是其业务是否处于增值税链条之中。目的是扩大增值税规范的计税方法范围,使增值税的链条机制得以真正大范围正常运转。相应地,对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低后剩余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全部改征营业税。

       目前,我国台湾地区所采用的营业税制度基本是这样的思路。其营业税制度分为加值型营业税和非加值型营业税,相当于分别实行我国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其中,按营业额全额计税的非加值型营业税包含金融保险业、餐饮业和小规模营业人,其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加以参考与借鉴。
      
      对于按照上述方案调整归并后的营业税,应全额作为地方税。这不仅有助于加快整个地方税体系的建设步伐,破解分税制改革困境,同时,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减少相关各方的改革阻力。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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