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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府厅字[2011]1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2/15    来源:   阅读次数:545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1]128号                      2011.12.1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省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现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1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4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7号)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加快形成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为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范围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成立的承担特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施的,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查、核准、同意、批准、登记等审批行为。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二)有关税费减免、政府基金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事项的审批;
         (三)有关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或者其他优惠政策待遇的审批;
         (四)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
         (五)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审批;
         (六)有关财产权利或者特定民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七)有关人口户籍、投资计划、科技计划等管理的审批;
         (八)各类年检、备案事项;
         (九)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行为。

      三、清理标准和目标
    各部门要对照本实施方案认真排查梳理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对列入清理范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照下列标准,逐一提出“保留”、“取消”、“暂停实施”、“下放”或“委托”的清理意见。
    (一)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原则上可以保留。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文件、国家部委规章以及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颁布之后制定的国家部委文件中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已列入国办发〔2004〕62号文件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3.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以及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部门(含下属单位)名义制定的文件中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可以取消、暂停实施、下放或委托。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文件、国家部委规章以及国办发〔2004〕62号文件颁布之后制定的国家部委文件中设定的、已列入国办发〔2004〕62号文件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如基层和审批对象强烈要求下放、委托且符合条件的,以及下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作程序性批准的,可以下放或委托。

      2.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以及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部门(含下属单位)名义制定的文件中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以及取消后不会影响经济社会管理秩序、不会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享受优惠待遇、不会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予以取消或暂停实施;如基层和审批对象强烈要求下放、委托且符合条件的,以及下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作程序性批准的,予以下放或委托。

       3.国办发〔2004〕62号文件颁布之前制定的国家部委文件以及未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部门(含下属单位)名义制定的文件中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暂停实施。

      各部门要量化清理工作指标,使取消、暂停实施、下放、委托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及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办理时限原则上精减压缩30%以上。

        四、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自本实施方案发文之日起开始至2011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2011年9月30日前)。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目前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并自行提出清理意见,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于2011年10月1日前将保留、取消、暂停实施、下放或委托项目目录(见附件1)、自清数据统计(见附件2)以及清理工作报告(包括清理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内容),报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

      (二)审核论证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由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组织人员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

      (三)公布实施阶段(2011年12月底前)。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省政府统一对外公布;对下放、委托的审批项目,原主管部门要负责衔接和落实,采取对口培训等方式,加强具体指导,使承接部门严格规范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转变观念,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是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提高行政效能、服务群众、积极推进行政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客观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清理工作。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方案,扎实有效开展清理各项工作。

      (三)抓好进度,着力提升工作效能。各部门务必紧扣时间节点,科学安排进度,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清理成效。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联系。(省政府法制办:0791-8616085;省监察厅:0791-622206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方案,部署和开展本级政府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附件:
          1.江西省2011年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部门自清表(略)
    2.江西省2011年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部门自清数据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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